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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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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7-16 热度: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中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巴中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已经三届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5日
 
 
 
 
 
 
 
巴中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做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 号)、《政府购买服务暂行管理办法(试行)》(财综〔2014〕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棚户区改造相关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授权本级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或政府确定的其他棚户区改造组织管理机构作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购买主体按照授权和有关管理规定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第五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为符合国家、省、市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服务供应商,包括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等社会力量。
 
 第六条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棚户区改造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费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承接主体,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其开展棚户区改造举借债务应实行市场化运作,不纳入政府债务,政府在出资范围内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章 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八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含危旧房)改造征收(拆迁)服务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九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入户调查摸底;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论证及评审;
 
(三)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拆迁服务;
 
(四)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筹集(新建、改建、改造、购买、租赁、货币化安置等方式);
 
(五)棚户区改造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安置住房小区“红线内”的道路、供水、排水、供气、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红线外”直接服务于安置住房小区的城市基础设施。
 
 第十条 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第四章 购买方式及程序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程序:
 
(一)确定项目。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年度规模,确定购买服务项目,设定服务绩效目标,编制购买服务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购买方案应包括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数量、经市场调研后的估算价格、需要达到的服务目标、对服务目标的评价方法及评价标准、拟实施采购时间及购买方式等内容。
 
(二)公告信息。购买主体将购买棚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要求、预算安排、购买方式、承接主体条件、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开。
 
(三)确定主体。购买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选择确定承接主体,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及其有关的货物、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签订合同。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棚改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范围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服务标的、数量、质量、期限、验收方式和标准、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购买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履约管理。购买主体应加强对服务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有序开展执行监控,发现偏离合同目标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各项优质服务。
 
(六)评价验收。服务项目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价和验收,并由验收部门出具评价验收报告。评价验收结果作为服务费用的结算依据。
 
 
 
第五章 预算及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市、区财政部门将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管理,并纳入中期财政预算。财政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的,可在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人民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
 
 第十四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分析测算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受能力,确保购买服务的规模和总量与财政实力相匹配。
 
第十五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他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区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加强成本效益分析,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绩效评价工作,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棚改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承担市、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财政部门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实施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工商、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涉及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棚改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棚改项目地块等前期准备工作,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申请手续,确保年度建设计划如期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区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十三条 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全过程监管,公开政府购买棚改服务信息,考核、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对项目的评价验收并按规定支付和结算资金。
 
 第二十四条 市、区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进行信用记录,对承接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巴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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