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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顺庆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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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顺庆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7-18 热度: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顺庆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南充市顺庆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五届第73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1日


  南充市顺庆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序推进全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严格改造程序,明确改造责任,统一补偿补助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5号)、《南充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实施办法》(南府办发〔2014〕18号)和《南充市顺庆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南顺府发〔2012〕26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棚户区,是指顺庆辖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结构简易难以满足抗震设防和居住安全要求,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平房或低层(2—3层)为主的住房片区(住户一般应在50户以上),包括规划区内的城中村。

  本细则所称危旧房,是指顺庆辖区城市建成区内国有土地上,建成时间长(一般应超过20年以上),房屋功能较完善,配套设施较齐全,但房屋老旧,管网线路和配套设施老化甚至破损,存在安全隐患,居住环境差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 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应按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坚持政府主导、多元主体、统筹规划、分类实施的原则。

  政府主导即政府负责统筹协调、规划编制、方案审定。

  多元主体即政府实施的项目政府为主体;企业实施的项目企业为主体;居民实施的项目居民为主体。

  统筹规划即整体规划、分片实施、先急后缓、循序渐进。

  分类实施即采取维修加固、综合整治、拆旧建新、异地置换和征收补偿的改造方式。

  第二章 改造方式和补偿补助

  第四条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住宅房屋,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组织房屋产权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安全隐患特别严重已不适宜居住的危房,属地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应急避险措施,房屋产权人应当积极支持,相关部门应当协调配合。

  独栋非住宅危旧房的鉴定和排危责任,由房屋产权人承担。

  第五条 对鉴定为A、B、C级危房需采取维修加固措施的住宅房屋,由房屋产权人组织实施维修加固。区政府按A、B、C级危房分别给予每个产权户不超过0.5万元、1万元、2万元的补助。

  第六条 对鉴定为D级危房,可以采取维修加固措施的住宅房屋,由房屋产权人组织实施维修加固,区政府给予每个产权户不超过4万元的补助。

  对需整体拆除,根据城市规划可原址重建的住宅房屋,由房屋产权人组织原址重建,区政府给予每个产权户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对需整体拆除,根据城市规划无法原址重建的,住宅房屋按每个产权户增加15平方米进行异地安置,或者按相同地段类似住宅房新房市场评估价上浮8%进行货币补偿。对住宅楼栋中的非住宅房屋按其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或等价值产权调换。异地安置或货币补偿后,原土地、房屋和附属设施归政府所有。

  第七条 对管网线路和配套设施老化,有消防安全隐患的危旧房,由房屋产权人组织实施综合整治。区政府给予每个产权户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

  第八条 对待开发项目周边的卡口棚户区,根据城市规划应当纳入整体改造且经区政府批准的,纳入整体改造。房屋搬迁补偿参照《南充市顺庆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执行。其他改造相关事宜,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政府与待开发项目的企业协商确定。

  第九条 对待开发项目周边的危旧房棚户区,符合城市规划,房屋产权人和项目开发企业均愿意纳入整体拆旧建新改造的,改造的相关事宜由项目开发企业与房屋产权人自行协商。对达成改造协议的,经区政府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纳入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部分可享受棚改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对原已将土地按现状出让给开发企业,但未完成房屋搬迁补偿的危旧房棚户区,仍由项目开发企业负责搬迁补偿,实施改造。在房屋搬迁时,经开发企业申请,区政府同意的,可按政府主导搬迁、企业负责补偿的原则实施改造。

  第十一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进行房屋征收的危旧房棚户区,按《南充市顺庆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进行房屋征收补偿。

  第十二条 对国有工矿危旧房棚户区的改造由国有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对国有、集体产权和个人产权共存的危旧房,需维修加固或综合整治的,国有和集体产权房屋由产权人负责,个人产权房屋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如需拆旧建新,改造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中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居民,政府优先纳入住房保障。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区政府为主体实施的改造项目,由改造项目所属街道办事处或政府确定的实施单位负责拟订改造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改造范围、建设方案、成本测算、征收补偿方案等内容。

  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区政府启动“模拟搬迁”程序。“模拟搬迁”协议的签订率达到95%以上的,再启动改造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为主体实施的改造项目,由企业负责拟定改造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改造范围、建设方案、补偿及房屋修建标准等内容。

  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居民为主体实施的改造项目,在属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房屋产权人成立改造委员会。改造委员会负责拟定改造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改造范围、建设方案、改造方式、出资人、出资比例、利益分配办法、建设时限等内容。

  项目实施方案经全体房屋产权人签字同意,报区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项目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由改造委员会按国家相关规定选择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实施改造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实施、政府应当给予补偿补助资金的,经预算评审后,由区建设、财政部门按本细则的相关规定,提出具体补偿补助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由居民或企业为主体实施的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由政府按工程进度拨付给所属街道办事处,办事处按工程进度再拨付给改造委员会。工程开工后拨付补助资金的30%,工程量完成一半后再拨付补助资金的30%,竣工验收审计后拨付补助资金的40%。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方案未经区政府审核、市政府审定而自行组织实施的,区政府不给予资金补助。

  第二十条 对经市政府审定纳入棚户区改造的项目,税费政策按《南充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南充市顺庆区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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