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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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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发布时间:2019-07-18 热度: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11〕10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含高新区)国有土地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自贡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是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拟订和监督管理、统筹全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严格征收决定程序、规范房地产评估行为以及对征收补偿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由所辖区人民政府确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高新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所在行政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指导。
三、各区(含高新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国有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以下统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并接受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的监督。
四、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税务、工商、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五、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明、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明、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证明、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报告和房屋征收补偿初步方案等相关材料。
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国土资源、公安、工商、房地产权属登记等相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转让、出租、工商登记、户口迁移、析产、抵押、典当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七、在报请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国土资源、城乡管理执法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八、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由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协商;如被征收人在此期限内无法通过协商一致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则以50%以上(不含50%)户数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如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通过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选定,投票或随机选定应邀请被征收人代表、公证机关、监察机关、街道(乡镇)和社区代表等参与监督。
九、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应报请同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十、各区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公布征求意见前,应报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备案。
十一、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不含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所在区政府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应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镇)和社区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法律工作者等。
十二、政府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房屋征收部门牵头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报同级维稳部门备案。
十三、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100户以上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并自愿申请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可以不轮候。 
十五、房屋征收补偿费应含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和购买、建设安置房屋的费用。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应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用房的购买、建设进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六、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含高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予以公布。
十七、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八、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十九、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完善惩诫制度。将信誉好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列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公示目录;对在房屋征收评估中违反规定或有不良行为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除提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第二条规定的材料。
二十一、荣县、富顺县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十二、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国家、省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贡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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