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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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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01 热度: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有效】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汉中市人民政府文件
汉政发〔2014〕16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棚户区改造是中省确定的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对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提升城市综合承载力、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任务
  根据《汉中市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市政府2013年第14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2013—2017年全市将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5.46万户。2013年全市已实施改造0.86万户,2014—2017年将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4.6万户,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3.48万户,城中村改造1.4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0.53万户。
  二、加大政策支持
  (一)土地供应政策
  1.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含安置住房建设用地、配套公建及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及腾空开发用地)纳入年度土地收储与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公共建筑及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以划拨方式供应,并予以优先保障。能够独立分宗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地以公开方式出让供地,不能独立分宗的应按市场价有偿使用。
  2.拆迁后的土地可以根据城镇路网、规划道路或现有道路分割形成的自然地块分期分批供应,成熟一块供应一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腾空后的建设用地直接以净地价格出让,土地出让收入全部返还用于棚户区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3.对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集体土地,由项目单位申请,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办理土地报批、征收手续。
  4.城市规划区外国有独立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后,在异地建设安置住房的,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其原土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储备。
  (二)安置补偿政策
  1.实施棚户区改造应严格依照房屋征收有关规定对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居民进行安置补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征询群众意见,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按照《汉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汉政发〔2012〕30号)执行;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按照《汉中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汉政办函〔2014〕45号)执行。
  3.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办法,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实行实物安置的,可以利用现有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房源,坚持先安置后拆迁。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在符合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可以优先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
  4.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按照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依据调查摸底情况优化户型设计,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功能。
  5.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安置住房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确权登记,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安置住房按照普通商品房确权登记。
  (三)财政扶持政策
  1.争取中省资金支持。各级棚户区改造管理机构要认真进行项目调研、筛选,积极筹备包装项目,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库,及时上报争取中、省财政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补助资金。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单独申请中省补助资金。
  2.加大信贷支持。县区政府要抓住机遇,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专项发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及时提供政府融资担保,并将还款资金列入各级人大审议的财政预算。财政、国土、住房保障等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专项资金、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管,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确保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贷得出、用得好、还得了”。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增加棚户区改造政府贷款和信贷资金安排,积极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
  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改造。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合作、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4.加大企业改造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出资实施棚户区改造,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积极参与改造,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四)税费优惠政策
  1.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规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城市新建居住区幼儿园小学配套建设费、城市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按中省有关优惠政策执行。电力、通讯、广电、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2.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中,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减免政策。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积极抓好落实,确保棚户区改造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各县区要健全工作机制,设立专门的棚户区改造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推进和落实。将原汉中市旧城改造指挥部加挂汉中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牌子,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设在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设专职副主任一名。市棚改办具体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年度目标任务的分解、下达和考核,年度建设计划的确认、制定和申报等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市财政全额注资的直属国有企业汉中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发投公司),市发投公司设在市棚改办,与其合署办公,作为用款人承接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中审批制度,凡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立项、规划、土地、环评、安评等审批事项,由各级棚改工作指挥部、领导小组召集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进行集中会审,各相关部门按照会议决议直接进行审批。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负责实施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发改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财政、住管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争取、划拨及使用管理,积极协调落实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贷款,制定具体办法加强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规划部门负责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控制性规划和详细规划,指导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建设方案的制定,及时办理项目建设报建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照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方案的要求,做好项目用地的整理、征用和供地工作,对安置房建设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及时办理用地划拨手续,对腾空的建设用地实行出让供地,做好异地安置用地调剂供应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工信部门负责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规划编制、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统计上报等工作。监察部门负责督查督办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推进落实情况,加强问责问效。
  (三)强化监督检查。监察、发改、审计、住管等部门要定期对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面督促检查,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改造进度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单位、部门进行问责;对安置补偿不到位、损害群众合法利益,在棚户区改造及安置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在棚改项目申报中刁难塞责、吃拿卡要的机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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