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执业许可证:31110000085502922T
您当前位置:主页 > 拆迁律师 > 政策法规 > 地方政策 >
齐齐哈尔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实施细则_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齐齐哈尔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实施细则

齐齐哈尔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实施细则..

13717865152 立即咨询

电话回拨服务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分享:

齐齐哈尔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8-12 热度: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实施细则

齐政办发〔2015〕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落实“全市棚户区改造动员部署大会”精神,确保完成我市2015年度棚户区改造任务,根据《关于齐齐哈尔市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批复》(黑政地价〔2013〕1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齐政办发〔2013〕77号)、《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暂行办法》(齐政办发〔2015〕48号)、《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补充规定》(2015年市政府令第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十五届三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2015年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a月12日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2015年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心城区纳入省政府2015年棚改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2015年棚户区改造追加计划(一)》项目。
  第二条 责任主体。项目所在区政府为棚户区改造工作征收主体,市住建局为安置房屋购买实施主体,市政府委托黑龙江省鹤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回迁房建设主体。
  第三条 征收原则。房屋征收及回迁安置遵循如下原则:
  (一)按片拆迁,整体推进;
  (二)购建并举,减少待安;
  (三)异地安置为主,就近安置为辅;
  (四)高层安置为主,多层安置为辅;
  (五)协议为准,适时搬迁。
  第四条 资金使用。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征收计划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由贷款主体或财政部门拨付,各征收主体按规定使用。
  第五条 调查摸底。各征收主体根据省、市下达的2015年棚改计划确定各自的征收项目后,要迅速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拟征收地段进行调查摸底,将拟征收区域户数、人员结构、征收面积、基本情况等汇总统计后,报市征收部门备案。
  各征收主体要及时办理房屋征收所需各项相关手续,各有关部门应予以积极支持、配合。
  第六条 测算评审。各征收主体依据调查摸底统计结果,初步测算出征收成本,经征收主体所在区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核准确认后,确定为最终的征收成本。
  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各征收主体的成本测算、评审工作指导、监督、抽查及考核工作。其中,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由市征收办牵头负责。
  对于房屋征收工作中出现的当前政策不能覆盖的疑难问题,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市政府授权各相关区政府通过区政府常务会议议决方式研究解决。
  第七条 意愿筛查。各征收主体在对拟征收地段开展调查摸底过程中,需就被征收户是否同意按现有政策被征收、是否同意“异地为主、就近为辅、高层为主、多层为辅”的回迁安置原则进行筛查分类,统计回迁房数量,为征收工作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条 方案制定。各征收主体依征收地段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征收方案,方案应包括拟安置地点、补偿依据标准、结算差价款及签订协议流程等,并报市征收部门备案。
  市征收部门组织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征收主体召开可行性论证及风险评估会,对征收方案进行充分论证。
  第九条 协议签订。征收方案确定后,在充分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的基础上,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同步提交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原件),签订协议比例达到90%以上,且未签订协议户房屋坐落位置相对集中,由征收主体下发征收决定公告,并自下发公告之日起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签订协议比例及未签订协议户房屋坐落情况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征收主体不下发征收决定公告,已签协议不生效。对未下发征收决定公告的地段,自发布征收补偿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尚不能达到征收条件的,停止实施该地段的棚改计划,并返还已签订协议被征收人提交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原件。
  第十条 房屋拆除。已签订货币安置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应在协议生效后将腾空房屋交征收主体,并领取货币补偿款。已签订实物安置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应在协议生效且回迁安置房源竣工后,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搬迁,并将腾空房屋交征收主体。当征收地段已确定回迁安置房源竣工后的被征收人搬迁比例达到97%以上,该地段方可开展选房进户工作。对阻挠搬迁的“滞留户”,依法实施强制搬迁。
  当政府因棚改回迁房建设等公益项目或因土地出让需要被征收地段净地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被征收人按政策需发放临时安置费的,自腾空房屋交征收主体之日起计发。
  第十一条 类别划分。依据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划定标准,土地级别Ⅰ级地对应征收地块A类,Ⅱ级地对应征收地块B类,Ⅲ级地对应征收地块C类,Ⅳ级地、Ⅴ级地对应征收地块D类。如果同一个行政村被划为不同地类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地类。
  依据《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暂行办法》购买商品住宅分类标准:购房均价在6500元/平方米以上的为A类小区,购房均价在5500-6499元/平方米的为B类小区,购房均价在4500-5499元/平方米的为C类小区,购房均价在4499元/平方米以下的为D类小区。
  第十二条 房源选择。不同征收地段拟安置房源小区有交叉的,先下达征收决定的地段优先选择安置房源小区。
  拟征收地段在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公示3个月内未正式下达征收决定的,其对应的安置房源小区可由其他已下达征收决定的地段优先选择。
  同一地段被征收人具体安置房源选择的顺序,按2011年市政府令第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征收主体因提供房源不足,导致被征收人需要降类选房产生的差价款,征收主体可参照相关政策给予补偿;对于被征收人提出升类选房的,在同类地段被征收人选房后,确有剩余房源的,征收主体可予以支持。
  被征收人选择政府新建回迁安置房源的,被征收人投资的市场价格按政府指导价格执行;选择政府购买回迁安置房源的,被征收人投资的市场价格按政府择优竞价确定的购房价格执行。
  第十三条 富拉尔基区、碾子山区、梅里斯区、昂昂溪区2015年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免费咨询电话:15110279280 13601297308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 www.wenxinchaiqian.com


关闭窗口
上一篇: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交易
下一篇:双鸭山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自检自查工作方案

相关阅读

西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财政厅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财政厅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意见...

青海加快推进全省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加快推进全省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加快推进全省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
青海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

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

固定电话010-64252899

北京市朝阳区国创产业园6号楼F201

手机13601297308

微信号:wenxinchaiqian

手机13717865152

微博: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