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执业许可证:31110000085502922T
您当前位置:主页 > 拆迁律师 > 政策法规 > 地方政策 >
双鸭山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方案_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双鸭山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方案

双鸭山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方案..

13717865152 立即咨询

电话回拨服务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分享:

双鸭山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方案

发布时间:2019-08-12 热度:

双鸭山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方案

为加快旧城区改造步伐,提升城市品味和形象,为广大市民提供良好的城市生活和居住环境。按照市委、市政府对我市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工作部署,制定城市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方案。
一、安置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统一部署,属地实施原则;
(二)坚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公开操作,加快推进原则;
(三)坚持功能完善,环境宜居,注重社会效益原则;
(四)坚持自愿申请,异地安置,社会稳定原则。
二、工作主体
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是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的主体单位,负责领导组织改造搬迁安置等工作;各区政府负责政策宣传、安置统计、协议签订、原房拆除、任务验收等具体实施工作。
三、安置方式
采取货币化安置和产权调换安置两种方式。
四、房屋产权认定
(一)有照房屋产权认定。
列入我市2018—202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的房屋,产权人持有效证件和相关产权证明等材料,经不动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符合相关规定的,认定为有照房屋。
(二)无照房屋产权认定。
无照房屋应达到以下标准:
1.2016年以前建成(以2016年航拍图为准),位于我市2018—202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
2.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室内层高在2.2米以上、墙体厚度达到37厘米;
3.有固定取暖设施、保温措施,满足房屋居住采光和通风要求,居住功能完备,符合住宅条件。
达到标准的无照房屋,利害关系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手续。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手续或不足以证明其产权的,经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相关区政府和评估公司等相关单位联合复查认定,在房屋所在社区予以公示。
(三)建筑面积认定。
有照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小于产权证明标明的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认定;实际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证明标明的建筑面积,按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权手续认定。无照房屋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认定。
(四)公有产权房屋。
公有产权房屋应先进行房改,房屋产权归己后可给予安置。  
五、安置办法
(一)货币化安置。
货币化安置为直接货币补偿,依据评估公司的评估价格和原房屋建筑面积等标准给予补偿。货币化安置应具备下列条件:
1.自愿申请货币化安置。
2.原房屋位于我市2018—202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范围。
符合货币化安置条件,但原房屋建筑面积在120㎡以下的,必须先产权调换安置1户楼房,剩余面积方可给予货币化安置;原房屋建筑面积在120㎡—240㎡的,必须先产权调换安置2户楼房,剩余面积方可给予货币化安置。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增加120㎡,产权调换安置户数增加1户。
(二)产权调换。   
1.原房屋位于我市2018—202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范围,符合搬迁安置规定,给予房屋产权调换。
2.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产权的房屋,可以合户给予房屋产权调换安置。
3.安置户型:房屋产权调换可靠户型安置或跨户型安置。房屋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大于原房屋建筑面积20㎡以内(含20㎡)为靠户型安置;房屋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大于原房屋建筑面积20㎡以上(不含20㎡)为跨户型安置。
原房屋建筑面积以内部分,有照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价格为210元/㎡,无照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价格为420元/㎡;产权调换安置房屋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靠户型安置,价格为1080元/㎡;跨户型安置,尖山区价格为1720元/㎡,岭东区、宝山区、四方台区价格为1620元/㎡。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后,剩余面积可给予货币化安置。
(三)住宅附属物及附属设施、房屋装修不予补偿。
(四)房屋产权调换安置面积以不动产专业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
六、评估机构
由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和各区政府通过招标等合法程序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合理数据公开公平公正确定。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各区政府及群众代表进行复查并全程监督,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
七、原房屋拆除工作
各区政府通过招标等合法程序选定具有资质的公司,具体实施本区内原房屋的拆除工作。区政府负责组织、验收和监管。
八、安置程序
(一)入户核查。由区政府组织对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原房屋进行逐户核查、统计并建档立卡,对核查结果进行公示。
(二)发布公告。由区政府组织发布棚户区改造公告,告知改造搬迁安置范围、时间和方式等。由房屋产权(权利)人自愿选择安置方式。
(三)申请确权。由符合条件的房屋产权(权利)人向所在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有照房屋产权人到所在地不动产管理部门对其房屋产权进行确认;无照房屋由区政府组织予以公示确认。
(四)公示。由区政府组织对房屋产权(权利)人审查确权情况及房屋评估结果进行公示。
(五)楼房安置。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由所在区政府组织确定安置地点。
(六)签署协议。由区棚改办负责对房屋产权(权利)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签订安置协议。
(七)原房拆除。按安置协议规定时间搬离原房屋,由具备资质的公司对原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经区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单。
九、安置管理
(一)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禁止改变房屋用途,不得设定抵押等物权。禁止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违法建筑应依法拆除。
(二)在办理安置房屋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权人缴纳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原房屋所有权证由不动产管理部门收回灭籍;土地使用证由市国土管理部门收回注销。
(三)原房屋拆除后,其土地使用权由市政府收回,统一规划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占用。
十、优惠政策
(一)房屋产权调换安置顶层的,给予冲减10㎡安置面积。
(二)建国前老干部、老兵、荣获省级以上劳模称号的居民及低保户给予减免3000元房款。
(三)同意产权调换安置的原房屋产权(权利)人家庭户籍中有70周岁以上老人或持有市残联2级以上视力残疾、肢体残疾鉴定的特殊群体,可优先安置低楼层。
(四)低保户、特困户(由所在区民政部门审查、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可签订产权共有协议。
十一、在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关规定的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移送纪委监委依法处理。
十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将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免费咨询电话:15110279280 13601297308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 www.wenxinchaiqian.com


关闭窗口
上一篇:双鸭山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自检自查工作方案
下一篇: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相关阅读

海东市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东市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东市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昌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
金昌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

金昌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

金昌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昌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昌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犁州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
伊犁州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

伊犁州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

固定电话010-64252899

北京市朝阳区国创产业园6号楼F201

手机13601297308

微信号:wenxinchaiqian

手机13717865152

微博: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