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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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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12 热度: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全面贯彻省政府关于启动伊春林区棚户区改造的战略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要求,抓住振兴伊春老工业基地、建设和谐伊春的重大机遇,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以城市棚户区改造为重点,以提高贫困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创建人居佳地和旅游名城、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为目的,用科学发展观谋划全面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筹兼顾,精心组织,争取在2012年底前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有重大突破。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推进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与房改相结合,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推动廉租住房建设相结合。对无法进行市场化运作的棚户区地块,由各区(局)政府具体实施改造,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补贴。
  
  (二)坚持实物安置与货币安置自愿选择的原则。
  
  (三)坚持福利资助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市场化运作的地块,要充分考虑棚户区里弱势群体比重较大的实际情况,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在政策上要给予倾斜,既要让项目建设单位合理盈利,又要把政府的扶持政策落实到特困群体身上。
  
  (四)坚持异地安置与就地安置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异地安置,着眼扩大城市功能,增加城市容量,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滚动拆迁,缓解城市拆迁压力。
  
  (五)坚持依法运作,确保社会稳定和改造工作顺利进行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土地使用、资金使用管理、城市建设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等方面的规定。既要解决好特困群体实际困难,不能因棚户区改造而加重这部分群众的困难,又要依法运作,符合强迁条件的依法强迁,确保改造工程全面完成。
  
  (六)坚持统筹规划,搞好配套建设的原则。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利用、配套建设”的方针,分期实施建设。
  
  三、主要任务
  
  从2008年起至2012年,集中改造全市棚户区,争取在2012年底前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有重大突破。2008年,全市棚户区改造面积力争达到5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10000户。
  
  四、资金筹措
  
  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采取有效办法,多方筹措棚户区改造资金。一是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政策性支持资金;二是居民个人出资;三是棚户区腾空土地,转让给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市场化运作,归集土地收益资金;四是在棚改的住宅小区安排一部分商业用房以筹集资金;五是各区(局)政府筹措的资金;六是争取金融机构贷款;七是开发建设单位投入的资金;八是市财政增收的部分资金。
  
  五、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所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其中商品住宅或商服项目的建设用地,应依法实施有偿使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收益,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投入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需报市政府,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拆迁执行现行政策。
  
  (四)特殊问题特殊处理。
  
  六、户型设计及建设要求
  
  (一)户型设计上,各地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当地群众的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安置房屋标准户型面积控制在40-90平方米左右,以保障群众基本住房条件得到满足。
  
  (二)按照规划要求,搞好住宅小区环境建设。新建住宅小区环境建设要进行硬化、绿化、亮化,做到道路畅通,环境整洁。住宅小区建成后,要选聘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服务。或在社区指导下,成立业主委员会,实行自治管理。
  
  七、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保证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成立伊春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爱文市政府市长、林管局局长
  
  副组长:李前龙市政府副市长
  
  赵先良市政府副市长
  
  程洪胜林管局副局长
  
  丛丽市政府市长助理
  
  成员:汪大海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安忠辉市财政局局长
  
  王彰市建设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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