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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购买商品住房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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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购买商品住房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

发布时间:2019-08-13 热度:

关于印发《大同市购买商品住房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煤集团,市直各委、局、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及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地税局《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建保字﹝2015﹞143号)文件要求,缓解当前我市安置房源紧缺状况,促进我市棚户区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开展,解决被征收房屋群众对安置现房的需求,特制订《大同市购买商品住房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4日
大同市购买商品住房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指导意见
一、购买主体
各级住建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购买商品住房的主体单位。
二、资金来源
中央、省补助资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筹措。
三、购买商品住房条件
(一)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
(二)拟购商品房房源需产权明晰,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四、购买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程序,严格按照流程采购。
五、购买商品住房价格
原则上不高于购买项目周边同类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
六、付款方式
由购买主体与开发企业签订框架协议,在协议生效后的相应进度节点分批支付购房款。
七、责任追究
对在房源购置和资金使用过程中暗箱操作、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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