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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城区蕴华棚户区(片区) 改造项目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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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城区蕴华棚户区(片区) 改造项目三期

发布时间:2019-08-13 热度:

晋中市城区蕴华棚户区(片区) 改造项目三期(栈房街区域)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蕴华棚户区(片区)改造项目三期(栈房街区域)位于晋中市城区中心位置,范围内基础设施落后,交通不便,经营、居住条件较差,人民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
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制定本方案的依据
(一)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三)《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房屋征收范围
北至石太铁路沿线、南至顺城街、东至中都路、西至晋华纺织厂东围墙范围内涉及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具体以收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准)。
三、房屋征收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四、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
晋中市人民政府为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晋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为房屋征收部门。
市征收办组织协调该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省、市有关部门、榆次区人民政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下属单位、企业、个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征收范围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积极配合所属单位集体和个人的房屋征收工作;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无单位的个人的房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榆次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所辖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被征收人家庭成员状况,以公安机关登记的信息为准。电信、电力、广电、国防光缆、供水、供气、供热等管线所属单位按照“谁的资产谁迁移”的原则,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
五、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签约期限: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9日。
六、被征收人、房屋用途、面积和土地认定
(一)被征收人认定
1.征收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为被征收人。
2.征收范围内无土地使用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由住建、国土、规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榆次区政府(榆次区住建局、榆次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对征收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进行拆除。
3.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已故,房屋使用人能提供合法继承手续的,经市征收办审核认定。
(二)房屋面积、用途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准。
(三)土地面积、用途认定
被征收人土地的用途、面积以土地使用证载明的为准。
七、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一)货币补偿
市征收办将补偿资金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房屋产权调换
1.私产住宅被征收人可选择市城区范围内的商品房进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的差价,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
2.私产商业被征收人可在征收范围内栈房街区域规划建设的安置房屋选择产权调换。
(1)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先签约,先交房,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即已签约的被征收人完成搬迁交房,按先后顺序办理选房登记手续。
(2)对产权调换房屋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给予1︰1比例置换。产权调换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不足部分参照评估价给予补偿;产权调换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超出部分被征收人按市场价购买。
(3)回迁期限为24个月,交房标准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八、补偿标准和办法
根据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经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地产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货币补偿
1.住宅房屋
按类似房地产的评估价给予补偿。
2.商业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
商业用途房屋按照区位和经营状况分为一类、二类商业用房(见附图)。
(1)栈房街区域主街道两侧为一类商业用房,两证齐全(房产证、土地证)的按评估基准价格22000元/㎡;证件不全的按评估基准价格21000元/㎡。
(2)其余部分为二类商业用房,两证齐全(房产证、土地证)的按评估基准价格20000元/㎡;证件不全的按评估基准价格19000元/㎡。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不含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装饰装潢及附属物)的5%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偿。
(二)办公用房、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及其他用途房屋
办公用房、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及其他用途的,按市场评估价补偿。
(三)附属物及地下室
1.附属物按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2.住宅房屋地下室:层高2.2米以上(含2.2米)的按2000元/㎡补偿,层高2.2米以下的按1000元/㎡补偿。
3.商业房屋地下室:层高2.2米以上(含2.2米)的按4000元/㎡给予补偿,层高2.2米以下的按2000元/㎡给予补偿。
(四)装饰装潢
装饰装潢补偿费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五)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
1.搬迁费:住宅类房屋被征收人(包括住改非房屋)的建筑面积在30㎡以下(含30㎡)的一次性支付1000元,建筑面积超过30㎡的,超出部分按12元/㎡标准支付;非住宅类的被征收人按30元/㎡标准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支付两次搬迁费。
2.临时安置费:住宅类房屋被征收人过渡期限为24个月,具体标准:临时安置费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6元/㎡/月支付,不足1200元/月的按照1200元/月支付。
九、征收模式
为顺利推进项目房屋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本次蕴华棚户区(片区)改造项目三期(栈房街区域)房屋征收工作,采取预签约征收模式,即大部分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时,启动相关程序。
十、奖励与补助
(一)属于商业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交房的,按房屋证载面积给予2000元/㎡的奖励;31—40日(含40日)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交房的,按房屋证载面积给予1000元/㎡的奖励;超过40日签约的不予奖励。
(二)属于单位房产的被征收人不予奖励。
十一、其它规定
(一)征收范围内既无房屋所有权证,又无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人,由市征收办在省、市级媒体及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布(公布期为7日),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向市征收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后予以确认;如无异议确认为被征收人。
(二)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所涉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严禁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或损坏,否则市征收办将视情况作出处理。
(四)对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补偿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对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不履行协议条款的,依法依规执行。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规政策执行。
 附件:晋中市城区蕴华棚户区(片区)改造项目三期(栈房街区域)房屋征拆示意图
晋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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