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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

安顺市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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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

发布时间:2019-08-15 热度:

安顺市人民政府 关于下发《安顺市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府发〔2012〕9号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下发《安顺市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印发你们,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指导和协调,狠抓工作落实,加快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全力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安顺市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第三次党代会和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城镇化进程,加快我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步伐,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主基调,把着力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作为我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重要抓手。到2016年,基本完成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通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使改造范围内的群众居住条件和环境有明显改善,城市形象全面提升,综合竞争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得到大幅提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城乡统筹,立足市情;
2.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
3.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4.坚持科学规划、成片改造;
5.坚持市区联动,以区为主。
二、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1.成立安顺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金融机构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成立安顺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具体负责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协调推进。
(二)职责分工
1.领导小组职责。协调部署全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审议决定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解决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审批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计划及方案;督促检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研究决定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其他重大事项。
2.市棚改办职责。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起草编制全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规划、年度计划;研究制定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政策措施、法规制度;负责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宣传教育、调查研究工作;依法受委托负责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审核、报批;会同相关部门申报棚户区具体改造项目和申请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会同财政部门安排和调度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受领导小组委托,组织召开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集中联合审批会议;协调配合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相关工作;指导各县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改造范围、改造主体及运作方式
(一)改造范围
以中心城区(西秀区、开发区)范围内棚户区和城中村成片改造为主。平坝县、普定县、镇宁自治县、关岭自治县、紫云自治县、黄果树风景区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市的统一规划,积极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
(二)改造主体
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原则,除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列为市管项目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之外,原则上由西秀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1.市管项目指重点地区、重点地段、重要交通走廊、重点景观区域及对城市社会经济具有重大影响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统一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负责,项目用地纳入市土地储备中心储备,以公开方式确定具体实施单位,市棚改办全程跟踪推进。
2.区管项目。市管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为区管项目,由西秀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棚改办申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行筹资和组织实施。
3.有改造任务的国有工矿企业、林场(农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运作方式
采取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为主的改造方式,吸引和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
1.对有开发价值、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的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以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主体,通过招商或招标等市场运作,以公开方式确定具体实施单位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并按规定实施“招、拍、挂”出让。居民安置费、拆迁补偿费、开发整理费等一并计入公开出让地块土地成本。
2.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多、不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国有大中型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由该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可行政划拨补充部分国有土地),通过集资合作(或政企共建)建设保障性住房方式,组织实施改造。
3.对没有商业开发价值、不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由两城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建设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改善棚户区群众住房条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与中心城区范围内其他开发价值较好的地块捆绑统一实施。
四、政策措施
为吸引和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同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
(一)规划设计优惠政策
在符合相关规划和不影响强制性规范,保证区域内公共服务设施及基础设施建设并满足绿地率不小于30%的前提下,按照“高容积率、低密度”原则,放宽规划指标限制,棚户区改造项目拆建比可达1:4.0以上,城中村改造项目拆建比可达1:3.5以上。
(二)土地优惠政策
1.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对于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比照保障性住房用地报批办理手续。
2.城中村改造以市场化运作为主,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实施城中村改造。城中村所在地有实力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作为实施主体独立实施城中村改造。
3.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其他非营利性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设施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村民居住安置用地可按行政划拨或协议方式供应,以划拨方式供应的村民居住安置用地,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其房屋可上市交易;涉及村民生产、生活保障项目用地和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用地可按协议方式供应。
4.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按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可在1年内分2次支付,但需在申请预售之前全部交清。
5.实施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集体建设用地的,可经两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权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三)税费优惠政策
1.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住房涉及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参照保障性住房政策执行,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公交、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4.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5.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中房屋被征收居民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因征收重新购置住房的,对与原征收补偿额等值的购房款部分免征契税。
6.鼓励在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中配建公租房、廉租房,用于安置改造中符合我市公租房、廉租房保障条件的困难家庭住房问题。配建的公租房、廉租房项目优先列入市保障房建设计划,中央和省级、市级安排的建设补助资金由实施单位按规定使用。
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如》(财税[2008]2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7.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储备和资料的收集上报工作,积极争取国家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和省“以奖代补”等政策性支持资金,按“多干多补,少干少补”的原则补助实施单位。
8.对土地附加值低、商业开发价值不大,且单独改造困难的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与中心城区范围内其他开发价值较好的地块捆绑统一实施。
(四)被征地农民保障措施
1. 经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中被征地农民本人申请,可办理户籍“农转非”。 被征地农民转为居民后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按照城市居民执行。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后五年内可继续适用《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农民生育政策,第六年起执行居民生育政策。
2.建立参保缴费补助制度。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中被征地的农村户籍人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征地后“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者也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地时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给予一定的参保缴费补助。补助标准和资金来源,按《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执行。
3.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中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农村低保的,作为特殊困难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增发补助金。
4.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中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除按规定修建安置房和进行征收补偿外,还应结合具体情况,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安排产权属于村集体的经营性资产,培育村集体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以上政策措施由市政府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五、工作安排
(一)全面调查摸底
由两城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棚户区和城中村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按照在2016年基本完成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目标,提出具体工作计划,并在2012年4月15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
(二)加快规划编审进度
1.对列入2012年开工的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市棚改办会同市规划局等部门和两区政府(管委会),在2012年5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审工作。
2.对列入2013年实施计划的项目,要在2012年6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审工作。
3.对列入2014年以后实施的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原则上都要提前一年完成规划的编审工作,以便招商引资工作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4.市规划部门要配合市棚改办按照项目缓急程度,加快审批,同时根据编制规划项目的数量提出费用预算,所需资金由两城区政府(管委会)或市土地储备中心先行垫付,列入项目前期开发费用。
(三)加大土地供应力度
1.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土地储备机构要超前谋划,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
2.工矿棚户区原属于国有划拨的生产用地,市规划部门应依据批准的控规,依法及时调整为棚户区住宅建设用地性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规划部门的土地用途调整,直接为原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手续。对于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比照保障性住房用地报批办理手续。
(四)筹集改造资金
为顺利推进改造项目的实施,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发行基金、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1.市财政、国土、住建、国资、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要对改造融资给予大力支持,将改造地块范围内的土地纳入市(区)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储备,依照改造具体地块实际情况,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项目可行、资金可融、风险可控、效益可期的思路,采取向银行贷款、招商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稳步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2.市、区财政部门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改造中配套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使用中央、省、市各级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补助)资金。
3.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政策支持资金和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支持。用好中央、省下达的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等政策性支持资金,专款专用。按照“多干多补、少干少补”的原则补助资金给实施单位。
4.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参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以弥补政府资金紧缺状况,投入的资金首先要确保村(居)民征收补偿安置。
(五)建立申办事项绿色通道
1.建立联合审批会议制度。市棚改办受领导小组委托,根据改造项目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合审批会议,集中议定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招标挂牌、开发建设等各项审批手续办理。
2.建立专管员、专办员制度。对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一对一”服务,明确专管员对项目进行全程服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定的专管员专门负责办理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行政审批手续。
(六)违法建设管理
1.两城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打击力度,坚决杜绝新的违法建筑产生。对拟实施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要立即对涉及区域进行现状控制,并明确责任、严格奖惩,依法从严查处。对因违法建设严重影响项目建设的,要按规定启动问责程序。
2.两城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控违、拆违的总体安排部署和相关工作要求,拟定辖区内涉及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控违、拆违具体工作方案,实施常态化管理,坚决杜绝新的违法建设产生。
(七)保障征收安置过渡
1.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必须按照“先安置,再征收”的原则,首先建设安置房。
2.将中心城区己建成尚未分配的公租房、廉租房优先用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被征收人过渡。
3.两区要尽快成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严格监督考核
将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列入对西秀区、开发区和市直相关单位的考核范围,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牵头负责,市监察局、市棚改办积极配合,制定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同时,加强督促检查、指导与协调,对推诿扯皮、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力、措施不到位的反面典型,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二)建立激励机制
每年对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相关单位和工作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同时,要在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发现挖掘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懂政策、善于做群众思想工作,表现突出的干部。以鲜明的实干导向,激励广大干部在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创先争优,有所作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格局。
(三)加强宣传引导
由宣传部门牵头负责,对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宣传工作进行系统策划,统一口径、统一步调,制定详细宣传工作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大力宣传弘扬积极参与、支持配合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先进典型事例,形成全社会理解支持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良好氛围。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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