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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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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发布时间:2019-08-20 热度:

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改善人居环境,顺利实施昆明路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现就涉及“凯悦花苑”片区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利益,确保该项目的顺利进行,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该项目改造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收范围:具体详见规划红线图
  第二条 征收主体: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 征收部门:遵义市汇川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
  第四条 组织实施单位: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街道办事处
  第五条 征收期限:以征收公告为准
  第六条 被征收人:“凯悦花苑”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需要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第七条 基本原则
  (一)征收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采取房屋产权置换或货币化补偿(按照一大一小的还房原则,剩余的面积按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此两种方式效果并列、相互独立,每户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补偿方式。
  (二)房屋合法产权人的认定:1.具有遵义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且《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承买人必须与权利人身份一致。2.二次买卖的除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应提供房屋买卖协议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佐证材料。3.商品房备案表。
  (三)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1.抢建、搭建、乱建的违法建(构)筑物;
  2.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3.违法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构)筑物;
  4.共通道及公用设施的违法建(构)筑物;
  5.其他情形的违法建(构)筑物。
  第八条 对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依照遵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2001】180号)等相关法定依据综合认定。遵义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的内容作参考,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工程规划许可证用途相冲突,以工程规划许可证用途为准。
  第九条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原房屋的结构、区位、建筑面积等,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以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为依据(房屋产权面积: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登记的面积为准),在凯悦花苑危旧房屋改造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还房安置,具体位置及户型详见还房总平面图及户型图。
  2.还房有A、B两种户型,A户型建筑面积92.6㎡,B户型建筑面积108.3㎡,被征收人选择两套房屋时的,原则上须大小配搭。
  3.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实施房屋征收,并按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安置(即先签协议先选房)。
  4.被征收人还房面积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1:1等面积还房。
  5.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不补结构成新、楼层价差。如超过征收签约期限,还房等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评估价差向征收人补成新结构价差。
  6.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被征收人按原房评估价向征收人补款结算。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征收人按原房评估价予以补偿结算。
  7.被征收人已经按以上优惠政策安置两套住宅房屋后,剩余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还房A户型面积60%的,不予产权置换,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在办理相关还房手续时所发生的税费按法律规定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进行产权调换的安置还房应当具备下列标准:
  (一) 地面水泥砂浆抹面;
  (二) 墙面水泥砂浆抹面;
  (三) 铝合金窗;
  (四) 钢制安全门;
  (五) 预留闭路电视、电话、宽带接口,水电到户。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恶意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人不配合评估造成的损失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临时安置费计发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
  (一)临时安置费:每月10元/㎡,低于1000元/月的,按1000元/月计发;临时安置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搬迁时第一次按6个月计发;以后每半年计发,逾期根据贵州省现行的相关规定据实结算。
  (二)搬迁费 :住房12元/㎡一次性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计发两次,选择货币补偿的计发一次)。
  第十四条 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后,征收实施单位确定搬迁时间40(含第40日)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照20000元/户进行奖励;逾期不予奖励。经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不予奖励。
  第十五条 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遵义市汇川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将房屋权利人与遵义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收回备案、备查。
  第十六条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以下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房屋征收部门和相关部门书面提出,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被征收人承担:
  (一)被抵押;(二) 已出租;(三)被查封;(四)权属有争议;(五) 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六) 继承或遗赠;(七)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因被征收人的原因,未及时办理接房手续的,从交房通知下发的次月起,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十八条 本方案由遵义市汇川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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