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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棚户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项目房屋征收

喀什市棚户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项目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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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棚户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项目房屋征收

发布时间:2019-08-21 热度:

喀什市棚户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为完善喀什市棚户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品位,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喀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喀市政发[2012]2号)等相关规定,喀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喀什市棚户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项目范围内的房屋依法进行征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喀什市棚户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6村的部分居民房屋、土地,以规划部门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喀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管理中心。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五、征收补偿方案:依据《喀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喀市政发[201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六、签约期限:2016年3月17日至2016年4月15日。
七、本公告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和违反《喀什市违法建筑认定及处理办法》(喀市政发[2013]83号)的不予补偿。
八、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喀什市棚户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附件2:喀什市棚户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附件1
2016年3月17日
喀什市棚户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各乡(场)、镇,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喀什市棚户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品位,按照喀什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喀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喀市政发[2012]2号)等相关规定,喀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喀什市棚户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项目范围内的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一、征收依据:按照喀什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喀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喀市政发[2012]2号)等相关规定。
二、征收目的:完善喀什市棚户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品位。
三、征收范围: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6村的部分居民房屋、土地,以规划部门确定的范围为准。
四、房屋征收部门:喀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管理中心。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六、征收补偿方案:依据《喀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喀市政发[201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签约期限:2016年3月17日至2016年4月15日。
八、本决定自公告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和违反《喀什市违法建筑认定及处理办法》(喀市政发[2013]83号)的不予补偿。
九、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十、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3月17日
 
附件2
喀什市棚户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征收人:喀什市人民政府
地址:喀什市人民东路55号
业主单位:喀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地址:喀什市深喀大道行政审批局3楼
法定代表人:周跃武         
征收部门:喀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管理中心
地址:喀什市深喀大道行政审批局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志华      
实施单位: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地址:喀什市多来特巴格路
法定代表人:樊清勇  
依据《喀什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喀市政发[2012]2号)、《喀什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意见》(喀市政发[2012]3号)和《关于喀什市农民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补充意见》(喀市征收发[2012]1号)、《喀什市2015年老城区危旧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喀市政发[2014]94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该地块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项目名称:喀什市棚户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项目
二、征收依据:按照喀什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喀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喀市政发[2012]2号)等相关规定。
三、征收目的:完善喀什市棚户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品位。
四、征收范围:涉及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6村的部分居民房屋、土地,以规划部门确定的范围为准。
五、征收时间:发布征收决定时间:2016年3月17日。
签约期限:2016年3月17日至2016年4月15日。
六、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依据被征收房屋区位、用途、结构等因素,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1、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征收房屋(住宅),被征收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照土地基准价的100%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缴纳土地征地款的,按《喀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喀市政发[2012]2号)执行。
2、农民宅基地合法面积的确认参照《关于喀什市农民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补充意见》(喀市征收发[2012]1号)相关规定执行。合法宅基地补偿按《喀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喀市政发[2012]2号)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相关宅基地补偿标准和补偿方案。
3、经营用房征收补偿。被征收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且注明用途为商业,正在用于生产经营并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地点一致,且有上一年度完税证明的合法房屋,并根据确认的经营面积、区位和用途,按照商业基准地价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具备《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且已经营一年以上但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照商业基准地价的60%予以补偿。
4、征用农民耕地的,按市国土部门制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5、该项目涉征范围内房屋核实工作由规划、国土、执法、房产等部门依据《喀什市违法建筑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喀市政发〔2013〕83号)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受委托房地产测绘评估机构根据相关部门作出的认定结果进行评估。
七、征收补偿的方式
(一)征收补偿安置原则。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任一种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同时,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不含简易房、附属物和违章建筑)每平方米600元补助;属承租土地的承租人,只对其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土地不予补偿,不享受每平方米600元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当登记房屋征收补偿后续安置情况。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征收人提出住房和土地分配、安置要求。
2、产权调换。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其合法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提供喀什花园小区的住房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即:实行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回购安置房的原则。
(1)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平均按1200元/平方米(楼层系数另计)。
(2)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建筑成本价购买;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购买。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小于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征收人按货币补偿标准基础上给予被征收人600元/平方米补助。
(3)安置房的分配按照先签协议先安置的原则,依据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楼层,安置房应按高低楼层搭配、阴阳搭配的原则实行。老、弱、病、残人员应适当调整低楼层。
(4)安置房具备基本入住条件,建设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质量验收标准。
(5)签订协议时已取得土地补偿款的被征收人在办理安置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各项手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
八、搬迁、临时安置补偿费用
(一)搬家补偿。认定为合法的住宅建筑面积(不含简易房,附属物及违法建筑),原则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征收人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补偿费。
(二)临时安置补偿。认定为合法的住宅建筑面积(不含简易房,附属物及违法建筑),按每月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人属承租土地的租赁户,不能采用产权调换,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征收人提供产权调换住房为现房,不在另行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
九、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拆除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不含简易房及附属物和违章建筑)每平方米最高奖励100元。
被征收人必须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房屋完全拆除,由实施单位验收并出具证明提交征管中心项目负责人签字,方可支付征收奖励金。
十、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解决。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优先给予解决。
十一、不予补偿情形
依据《征收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事项不予补偿:
(一)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
(二)征收补偿决定发布前,已被城乡规划、国土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作出拆除或没收决定并送达的;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城乡规划部门已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送达的。
十二、本方案由喀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管理中心、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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