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执业许可证:31110000085502922T
您当前位置:主页 > 拆迁律师 > 政策法规 > 地方政策 >
固原机场至上海路段改扩建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_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固原机场至上海路段改扩建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

固原机场至上海路段改扩建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

13717865152 立即咨询

电话回拨服务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分享:

固原机场至上海路段改扩建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

发布时间:2019-09-02 热度:

关于印发《固原市S203线固原机场至上海路段改扩建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原政发〔2018〕1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
《固原市S203线固原机场至上海路段改扩建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固原市S203线固原机场至上海路段改扩建
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改善固原市区干线公路网通行条件,缓解现有道路的交通压力,有效提高道路通行和安全保障能力,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国务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固政发〔2015〕67号)、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公布固原市市辖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固政发〔2016〕7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市区S203线固原机场至上海路改扩项目实际,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固原市原州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固原市原州区官厅镇人民政府、原州区中河乡人民政府、原州区彭堡人民政府。
二、征收期限和范围
(一)征收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
(二)征收范围:征收土地起点位于固原机场出口北约1千米处,路线沿现状S203线固原机场至上海路路段线形布设(即由北向南自固原机场出入口的石碑村开始,经西梁村、固西高速与北环路交叉口、南梁村,跨福银高速公路,终点与上海路平面交叉),道路全长8.1千米,涉及征收清河镇长城村、中河乡高坡村、庙湾村、彭堡镇石碑村集体土地约44.1787公顷。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市区S203线固原机场至上海路改扩建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两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包括耕地、宅基地、被征收土地上房屋价值的补偿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等。
1.对被征收宅基地(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宅基地(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费;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
3.征收经营性房屋,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
4.征收范围内房屋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房屋产权性质为经营性用房;经营者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
5.造成停产停业的,一次性发给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7‰的比例乘以3个月计发。
6.征收生产加工房屋,根据设备拆装、运输实际发生的费用由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搬迁费,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协商不成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报告确定搬迁费,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
7.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固原市市辖区征地补偿标准》(固政发〔2016〕77号)文件。
8.土地上附属物及苗木等补偿标准,参照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价》的通知(固政发〔2015〕68号)给予补偿。
(二)房屋安置
1、根据该区域的规划条件,固原市区S203线固原机场至上海路改扩建项目被征收人在货币补偿后,可选择就地安置,或选择在晨光家园、西南新区等区域安置房,被征收可按优惠价购买房屋。
2.用于安置房屋为毛坯(成品)房,房屋价格为当年成本价,房屋成本价由土地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市政设施配套费用及各种税费构成。
3.被征收人购买房屋安置时,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用于购买安置房屋。选择现房安置的或选择就地安置的,支付搬迁费,不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期房安置的,支付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照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按月向被征收人计发,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直至安置房屋交付之日止。
4.在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时,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及时结清安置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差额。
(三)补偿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1.实施土地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2.房屋征收部门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后,经审核监督组审核签字确认后,在被征收人所在的区域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房屋补偿款一次性兑付被征收人,确保补偿资金到位。
3.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签订补偿协议后,房屋征收部门已经按照补偿协议支付临时安置费的,视为已予补偿。
四、征收评估
(一)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的主持下,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评估机构选定后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二)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三)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四)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提出异议的事实和理由。
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六)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奖励办法及标准
(一)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签订的时间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
(二)自土地上房屋征收洽谈协议之日起20日以内签订土地房屋征收协议的,给予10000元奖励; 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给予5000元奖励;30日后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不予奖励。
六、权利义务
(一)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二)被征收人与征收单位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后,建筑物及构筑物全部由征收单位统一组织拆除,坚决杜绝被征收人私自拆除。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原州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原州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征收产权不明确或存在债务纠纷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该地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提出补偿协议,报经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实施拆迁。在征收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等公证事项。
(六)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增加部分不予补偿。以套取拆迁补偿资金为目的,不具备使用功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不予补偿。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由原州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七、法律责任
(一)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原州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采用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贪污、挪用、私分征收补偿费用,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六)对违法建筑,责令责任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由违法建设责任人承担拆除费用。
(七)对私自倒卖的土地,依法予以没收,并对当事人严肃处理。


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免费咨询电话:15110279280 13601297308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 www.wenxinchaiqian.com


关闭窗口
上一篇:固原西南新区建设土地及房屋征收方案
下一篇:固原市区清水河工业园区转型改造项目土地

相关阅读

固原市区体育场南侧建设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
固原市区体育场南侧建设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

固原市区体育场南侧建设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

固原西南新区建设土地及房屋征收方案
固原西南新区建设土地及房屋征收方案

固原西南新区建设土地及房屋征收方案...

广元市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广元市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固定电话010-64252899

北京市朝阳区国创产业园6号楼F201

手机13601297308

微信号:wenxinchaiqian

手机13717865152

微博: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