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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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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05 热度:

海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东市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海东市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12月19日第19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东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0日
海东市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3〕19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采取就地回迁安置、异地集中安置、分散安置和货币安置等方式,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3.6万套棚户区改造任务,居民住房条件得到有效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更加完善,城镇面貌明显改观,城市品位和综合竞争力得到提升。
二、适用范围
本市城市规划建设区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并已列入省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
城市棚户区是指规划建设区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全、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和村民自发建设不符合现行规划要求的城中村。
三、相关支持政策
(一)确保土地供应
1、城市棚户区改造用地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2、棚户区改造拆迁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净地出让。
3、集中异地安置的建设用地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安排。
4、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
1、积极申报争取国家和省级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同步争取和实施养老、幼儿教育、社区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完善服务功能。通过申请发行政府债券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支持。
2、充分利用好国家对棚户区改造的信贷政策支持,发挥现有投融资平台的作用,加强同国家开发银行的合作,用足用好国家专项信贷资金。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
3、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4、支持现有投融资平台和符合条件、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社会资金,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对建筑密度大、拆迁成本高、开发价值不高、市场运作难度较大且影响居住安全和城市规划建设、急需改造的区域,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规划建设部门测算确认,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列为市棚户区改造的重点项目,可享受以下税费减免政策。
1、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主要包括:
(1)人防异地建设费;
(2)征地管理费;
(3)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
(4)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5)土地登记费;
(6)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7)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8)城市道路与占用挖掘费;
(9)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
(10)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2、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按收费下限的50%收取。主要包括:
(1)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
(2)投资项目评审费;
(3)节能检测费;
(4)征地代办有偿服务费;
(5)施工图审查费;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
3、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规定,落实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4、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建设配套费等经营性收费。其中电力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根据省发改委与省住建厅《关于完善青海省城市新建住房供配电工程配套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14〕820号)执行。
(四)开辟审批绿色通道
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许可审批实行集中受理、市区部门联合办理的制度,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积极推行并联审批方式,所有审批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办理时限要比法定时限缩短50%以上。
1、项目选址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环评批复、节能审查、社会风险评估等项目可研批复的前置要件与可研批复实行并联同步审批办理。
2、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采取并联同步审批办理,初步设计、概算投资审批及施工图、招投标前期资料备案、其他部门专业审查同步展开。
3、通过施工图审查、办理了招投标手续、其他手续齐全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
四、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一)凡取得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应遵照基本建设程序进入绿色通道办理相关手续,尽快按项目建设计划组织实施。已列入年度实施计划因开发企业自身原因而不能按期实施的项目,或办结相关手续后在3个月内未开工的项目,终止其开发权。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迁由区政府统一组织,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征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实施净地出让,由开发企业开发建设。
(三)严格执行棚户区改造的规划设计标准,市(区)政府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做到与项目建设同步实施、同步使用。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五)列入市棚户区改造重点项目范围内的项目经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改部门立项批复后,由相关单位办理税费减免手续。
民和、互助、化隆、循化四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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