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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

长治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调整方案的通知 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调整方案》已经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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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

发布时间:2019-05-20 热度:

长治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调整方案的通知
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调整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30日

长治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调整方案 
为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明确我省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流程和工作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25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长政发〔2018〕31号),结合2017年主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实际实施情况,现决定对长治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进行调整,具体方案如下。
  一、项目调整内容
  该项目原征收范围为长治市主城区40个片区的棚户区房屋,征收总户数1666户,总征收住宅建筑面积94712.1平方米,总占地面积121504.6平方米,全部采用纯货币化安置方式。
  现调整为:征收范围为长治市主城区14个片区的棚户区房屋,征收总户数1022户,总征收建筑面积94638.18平方米,总占地面积107631.2平方米。其中13个片区为原方案中涉及的片区,征收338户,仍采用纯货币化安置方式进行安置,按原方案执行。1个片区——长丰片区为新增片区,采用实物安置和纯货币化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其中实物安置户数654户、新建安置房664套,纯货币安置户数为30户,按本调整方案执行。
  项目总投资保持不变。
  二、长丰片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一)项目改造及安置范围情况
  1.改造范围:太行西街以南,纬十二路以北,昆仑巷以西,西一环以东。共计17幢楼。
  2.安置房范围:G-13-01-01地块位于太行西街南侧,太行南路东侧;G-14-03-01地块位于太行南路东侧,纬十二路北侧。共计6幢楼。
  (二)项目拟征收情况
  拟征收户数为684户,总征收面积72993.60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为68675.56平方米(含地下室11254.51平方米),与住宅连接、不可分割底商面积803.09平方米,居民贮藏室面积为3514.95平方米。
  (三)项目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为实物安置与纯货币化安置相结合。其中实物安置户数为654户、新建安置房664套,纯货币安置户数为30户。
  (四)新建安置房小区建设内容和规模
  安置房小区总用地面积为30241.91平方米,总建筑总面积为116359.54平方米,其中安置房建筑面积为81793.04平方米(含地下室建筑面积9337.14平方米),总套数664套;底商建筑面积为6046.72平方米;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为800平方米;配套地下车库建设面积约为27719.78平方米。
  (五)项目投资情况
  项目总投资为64754.69万元,其中含拆迁及补偿费用为13487.12万元。
  三、实施单位
  市直棚户区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具体采取“谁的房屋,谁负责征收”的方式,由原有房屋产权单位对棚户区改造区域房屋实施征收搬迁。
  四、长丰片区实施期限
  自2018年9月20日至2020年8月27日。
  五、长丰片区房屋征收管理
  (一)征收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被征收人为产权人;征收范围内无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但能提供其他相关手续,经市相关部门审查认定为产权人;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人已故,房屋使用人能提供合法继承手续的,认定为产权人。
  (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在广泛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指定的银行设定征拆补偿资金专用账户,按照相关规定,足额存入资金,用于拆迁安置补偿。
  (四)征拆单位应当与被征拆人签订征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必须载明以下内容:
  1.被征拆人房屋的权属、面积、位置、使用性质及附属设施;
  2.安置办法、补偿金额、安置标准、安置面积和结构等;
  3.安置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结构、使用性质;
  4.被拆迁人享受的待遇和搬迁日期;
  5.违约责任的解决方式。

  六、长丰片区征收补偿标准
  (一)房屋补偿
  1.国有土地上私有住宅房屋补偿
  国有土地上私有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实物安置与纯货币化安置相结合,以实物安置为主。
  (1)实物安置:
  ①实物安置遵循等量置换、以旧换新、先签先选的原则。
  ②被征收人选择在长丰片区改造范围内建设的回迁安置房源(期房)进行安置。
  ③被征收人可享受政策性补助、奖励政策、住房补贴等。
  (2)货币补偿:
  ①国有土地上私有合法房屋的货币补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②非住宅房屋原则上给予货币补偿。
  ③被征收人可享受政策性补助、奖励政策、住房补贴等。
  2.征收党政机关、单位等房屋及直管公房补偿
  (1)中央、省、其它驻市单位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所属公有房屋原则上不予补偿。
  (2)征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未进行房改的职工住房,参照房改政策给予补偿。
  (3)征收市直管公房不予补偿。
  3.商业用房的补偿
  商业用房原则上进行实物安置。
  ①遵循等量置换、以旧换新、先签先选的原则。
  ②被征收人选择在长丰片区改造范围内建设的回迁商业房源(期房)进行安置。
  ③被征收人只享受搬迁补助。
  (二)政策性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
  (1)住宅房
  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60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20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实物置换的,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含回迁)。
  (2)非住宅房
  商业用房按每平方米80元支付;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50元支付;仓储用房按每平方米80元支付;生产用房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予以适当补偿。
  2.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月450元计算;超过30平方米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
  3.地下室和储藏室补偿
  (1)被征收地下室按照每平方米1500元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可购买与住房相配套的地下室。
  (2)被征收储藏室按照每平方米700元进行补偿。
  4.附属设施补偿
  附属设施严格按照《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长政发〔2018〕31号)附件执行。
  (三)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私人住户)可享受签约奖、交房奖、面积奖和车位奖,逾期未签订补偿协议和签订协议未交回房屋的不予奖励。
  1.签约奖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后2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80000元的奖励;在征收决定公告后21天至4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64000元的奖励;在征收决定公告后41天至6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40000元的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不再奖励。
  2.交房奖
  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交回被征收房屋的,每户再奖励2万元。
  3.面积奖
  对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元式住宅楼给予10平方米的面积奖励。
  4.车位奖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可以优惠价10万元购买地下车位一处。
  (四)住房补贴
  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给予住房补贴,补贴标准: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80%给予货币补贴;50至60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50%给予货币补贴。
  (五)安置房补助标准
  1.安置房面积:建筑面积为80m2至140m2左右,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2.选购方法:根据签订协议时间先后顺序领取选房顺序卡,待安置房源户型、面积等确定后,由被征收人按照选房顺序卡的顺序优先选取安置房,并结算房屋差价。
  3.选购标准: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户型面积以置换面积为准,超面积部分按阶梯价购买,2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4000元/m2购买;20平方米以上的(不含20平方米)按照6000元/m2进行购买,原则上购买面积不超过10m2;置换面积后的剩余部分按评估价货币补偿。
  (六)临时安置(过渡)方式及期限
  1.临时安置方式:临时安置方式采取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特殊情况的可由政府提供周转用房。
  2.临时安置期限: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实物安置的,临时安置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止,按年度支付。非因被征收人原因延长临时安置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征收补偿款支付。征收部门按补偿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征收补偿款。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二)被征收房屋腾空验收。腾空的房屋由征收部门进行验收,并按规定确定有拆除资质的拆除公司统一拆除。被征收人需结清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附属设施费用,按规定进行水电销户。
  (三)在本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的签约期限未签约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城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在征收工作中,住户要注意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身份证、房本、户口簿、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理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五)征收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依法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市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有证建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有证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六)本方案涉及征收的棚户区房屋,具体时间以各征收主体下达的通知书为准。
  八、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由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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