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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委托的拆迁单位是否具备合法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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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委托的拆迁单位是否具备合法主体资格?

发布时间:2019-06-11 热度:

委托拆迁是指拆迁人自己不承担拆迁工作,而是把拆迁工作委托给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去承担。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那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是否具备合法主体资格?今天来硕小编来讲讲这个问题。
拆迁活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不但需要准确理解政府关于房屋拆迁活动的现行政策和各种补偿标准,而且还需要具备较强的谈判能力,以便能够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尤其在涉及到较大范围内的较多房屋拆迁时,拆迁单位还应当配合政府做好拆迁动员工作,需要实行统一的拆迁政策和补偿标准。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因此,拆迁单位应当具备政府认可的资格。当由不具备资格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时,就可能因该单位不能准确掌握现行的拆迁政策,或者在拆迁工作中所实行的拆迁标准不一,而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引发群众的不满,甚至导致发生集体诉讼或群体性事件。因此,拆迁人不得委托不具备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如果拆迁人违反规定,将受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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