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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领域最高法案例系列之二(来硕律师)

征地拆迁领域最高法案例系列之二:房屋征收中,对于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不宜径行以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补偿 来硕律师按: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于没有产权证或产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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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领域最高法案例系列之二(来硕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07 热度:

征地拆迁领域最高法案例系列之二:房屋征收中,对于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不宜径行以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补偿
来硕律师按: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于没有产权证或产证有瑕疵的房屋,以拆违促征收是征收人经常采取的一种手段,也是被征收人经常会面临的困境。很多被征收人因担心房子一旦被认定为违建将会拿不到补偿或补偿极低,而违心地签署了自己权益受损的协议,之后又心绪难平。那么,没有办理房产证的房屋一定就没有补偿吗?今天来硕律师给大家分享一份最高院的裁判文书,帮助大家了解一下,在司法实践中,无证房屋征收补偿的定性和标准问题。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13015号
裁判要点:
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对于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行政征收中,应当综合考量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历史原因、土地价值、房屋用途和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不宜径行以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补偿。
裁判文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A公司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雨湖区政府)行政补偿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行终2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A公司以本案事实已经查清的情况下,应当判决政府履行相应的义务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三项,提审改判雨湖区政府向A公司履行给付拆迁补偿款的法定职责。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对于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行政征收中,应当综合考量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历史原因、土地价值、房屋用途和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不宜径行以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补偿。本案中,A公司未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国土、建设规划部门的审批,更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不能认定涉案厂房已转化为合法建筑。但是,涉案厂房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取得了土地所有人村委会同意,也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和支持。A公司基于对政府相关部门的信赖对涉案厂房的建设使用所作的相应投入,依法应予合理补偿。湘潭市雨湖区长株潭城际铁路建设指挥部的通知未充分考虑涉案建筑物在当地特定时期和政策背景下的特殊性,对A公司在其信赖利益范围内的相应投入、产生的损失未予综合考量和合理保护,明显不当。一审判决未予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错误,二审判决基于上述公平合理补偿原则,撤销一审判决、撤销雨湖区政府作出的《关于对A公司未经登记建筑等相关补偿事项的通知》,责令雨湖区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A公司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A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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