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硕胜诉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
发布时间:2019-05-29
由本所燕薪律师代理的张伟光诉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具体理由如下:
1、关于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时点问题,货币补偿中补偿依据不足,因此征收补偿的补偿依据不合法。
2、关于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的问题,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货币补偿方式中规定的临时安置费不当,且没有载明对征收补偿款的支付期限不符合《征补条例》的规定。
3、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本身不具有直接可执行性,依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做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依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确定、结算”,无法作为对被征收人安置补偿的执行依据。
4、关于附属物和室内装修问题,明细表中没有张伟光签字确认,亦没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证明,不能作为认定张伟光附属物补偿的依据。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辽行终3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4行初124号行政判决;撤销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新政征补字(2018)01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责令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