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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取拆迁补偿款而复婚,律师巧妙维权
发布时间:2019-06-13

案件概述
2019年初,江某来到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讲述了自己的遭遇:张某、李某于2001年登记结婚,2005年协议离婚。后因浙江省某市拆迁房屋,为了多得到40平方米的拆迁补偿,张某、李某于2014年再次登记结婚。2017年张某持张某与李某的身份证、结婚证及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与江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买卖房屋面积为75平方米,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05000元,首付50000元……。2018年,江某交付张某部分房款人民币70000元。再找张某,张某就避而不见。

江某在网上看到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主任燕薪律师经验丰富,于是,连夜奔赴北京,委托燕律师为自己维权。
办案经过
燕律师接受委托后,建议江某走诉讼程序。于是,江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李某作为共同被告返还已付房价款。出人意料的是,李某为逃避责任,与张某再次协议离婚。
虽然始料未及,但是燕律师马上冷静下来,重新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决定继续走法律程序。
在燕律师的据理力争下,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李某返还原告江某购房款人民币70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来硕提示
现在很多夫妻为了分得征地款而复婚,为了逃避责任而离婚,婚姻大事竟成了利用法律获取利益的把戏。
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除外。被告张某在与被告李某婚姻存续期间,持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与原告江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使原告江某有理由相信被告张某出卖房屋的行为是二被告共同行为。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与江某明确约定该债务为张某的个人债务,该债务应认定为二被告的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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