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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能否建养殖场?
发布时间:2019-06-18

近日,有不少养殖场的被拆迁人过来询问关于养殖场的拆迁问题,今天来硕律师将以法律的角度为大家分析“集体土地是否可以建养殖场”的问题。在实际的拆迁过程中,当地政府部门往往会以非法占地为由,发布《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责令限期自行拆除。究竟何种情况属于非法占地?收到强拆通知书时该如何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可知,在集体土地上是可以进行畜牧业养殖的,但是集体土地又分为基本农田和非基本农田,是否所有的土地都能进行畜牧业养殖,我们需要进行分别探讨。
如果占有的土地为基本农田,那么一律不得占用建养殖场。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由上可知基本农田只能只能用于种植业生产,而不能擅自改变用途用于养殖业。
如果占有的土地为非基本农田,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建养殖场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养殖禽舍及养殖场内必要的附属场所用地均属于设施农用地,鉴于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按农用地管理,相关建设无需城乡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如果涉事土地所在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占用的耕地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有关养殖户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
综上,集体土地是否能建养殖场并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日常生活中,征地、拆迁问题老百姓多多少少都会遇到,被拆迁人法律意识不强、主观上易冲动往往容易走进死胡同,甚至会采取极端的方法与拆迁方对抗。争取本该属于自己的权利本没有错,但是一定要合法合理并用对方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是最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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