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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拆迁律师:继承房产的拆迁补偿之路
发布时间:2019-08-19

事实概要
吕萍萍的父亲在河南省某市某区有一幢小别墅,2009年吕父去世之后,作为独生女的吕萍萍继承了父亲的全部遗产。2010年8月,道路改造工程引起的拆迁项目启动,需要对吕萍萍继承的小别墅进行拆迁。
吕萍萍手持一本明确标注建筑面积为240平米的房产证,却被拆迁方安排的评估机构硬生生的评估为159.4平米。吕萍萍在看到这个评估数字之后哭笑不得,自己家的房子有三层,这个评估结果让她不能接受。然而,拆迁方却认准了这份评估报告,并以此为据给出仅六十万元的补偿款。
看看周边地区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远远高于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标准,吕萍萍坚决反对,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几经协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分歧越来越大,无奈之下的吕萍萍只好选择委托律师助其维权。
无助的吕萍萍联系到了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的燕薪律师,希望燕律师可以帮助自己走出困境……
办案经过
就在燕律师接受委托的第二天,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吕萍萍收到了拆迁方送达的通知,意思是说登记注册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吕萍萍的父亲,并非属于吕萍萍本人,要求吕萍萍在三日之内对房屋所有权进行举证,否则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燕律师立即起草一份《律师函》,着重强调了该房屋是属于未变更房屋所有权的遗产房,并非产权不明。同时又指出了房屋产权应由建设部门管理,拆迁方无权对此予以界定。
紧接着,燕律师又马不停蹄地准备了两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分别就《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省住建厅申请复议,请求确认上述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在复议申请中,燕律师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进行细致的阐述,将其在作出许可之前没有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告知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以及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并且程序不符合《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等违法之处一一列明。
拆迁方在得知燕律师申请行政复议一事之后,很是恼火,立即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裁决,企图以此来向吕萍萍施加压力。燕律师也毫不示弱,立即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以《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尚处于行政复议程序,主张依法中止裁决,并且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递交了《中止裁决申请书》。没想到,市城建委很是配合的作出了《中止审理决定书》,此举大大增强了吕萍萍的维权信心。
尚未等到复议决定作出,拆迁方便主动联系吕萍萍表示愿意再进行一次“和平谈判”。燕律师陪同吕萍萍共同参与了这次谈判,并再次就拆迁中的有关问题从法律层面进行剖析,希望为吕萍萍拿到最合理的补偿价格。最终,拆迁方答应给予吕萍萍共计一百一十万元的拆迁安置补偿费。
律师说法
本案中,吕萍萍继承了其父亲的房屋后即使并未进行变更登记,但也是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人,拆迁方企图以房产证登记的是她父亲的名义为由排除其被拆迁人的身份实属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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