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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临时征用集体土地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05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关于临时征用下营乡白土庄村、下营村及城台乡泉湾村部分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的通告

为加快西成铁路(乐都区境内)勘察勘探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保障用地范围内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5〕6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该项目临时征地补偿标准通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
该项目为西成铁路深孔勘探临时用地,用地范围涉及下营乡白土庄村、下营村;城台乡泉湾村,临时用地面积约6亩。(以实际用地面积为准)
二、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
乐都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一览表
单位:元/年·亩

区域范围 水浇地 旱地 牧草地 林地
下营村、白土庄村 1560 1084 165 按邻近地类
泉湾村 1320 892 165 按邻近地类
 
1.临时用地青苗按青政〔2015〕61号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只补偿一次或一季。地上附着物及房屋按照东署办〔2013〕5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2.临时用地范围内有附着物的,附着物按相应标准补偿后,土地按使用年限补偿;无附着物的,土地按使用年限多补偿一年;
3.临时用地土地逐年累计的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该地类土地征用永久补偿标准;
4.临时用地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不予补偿,占用集体未利用地的按所在地临近地类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只补偿一年;
5.临时用地涉及相关用地手续由用地业主依法申请办理;
6.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用地业主应对临时占用土地进行恢复。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原则及标准
(一)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原则
1.坚持依法征收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保护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2.对通告发布后,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其它附着物一律不登记、不评估、不补偿。
3.附着物需提供影像资料,无影像资料的不予审核。
(二)林木补偿标准
1.经济林木及庭院林木补偿标准

品种 胸径、生长期 单位 补偿标准  
常青树 高度1m以下 元/株 27.00  
高度1m -2m 元/株 36.00  
高度2m-3m 元/株 45.00  
高度3m 以上 元/株 54.00  
花灌木 高度1m 以下 元/株 27.00  
高度1m-2m 元/株 40.00  
高度2m-3m 元/株 54.00  
高度3m以上 元/株 72.00  
花椒树 树冠直径10-50cm 元/棵 30.00  
树冠直径50-100cm 元/棵 150.00  
树冠直径100以上 元/棵 200.00  
核桃树 胸径5-10cm 元/棵 30.00  
胸径10cm-20cm 元/棵 300.00  
胸径20 cm-30cm 元/棵 2000.00  
胸径30cm-50㎝ 元/棵 3000.00  
胸径50cm以上 元/棵 4000.00  
杂果树 胸径5-10cm 元/棵 30.00  
胸径10cm-20cm 元/棵 100.00  
胸径20 cm-30cm 元/棵 300.00  
胸径30cm以上 元/棵 400.00  
其他果树 胸径5cm以下 元/株 27.00  
胸径5cm-10cm 元/株 31.50  
胸径10 cm-20cm 元/株 45.00  
胸径20cm-30㎝ 元/株 90.00  
胸径30 cm以上 元/株 胸径每增加1㎝,补偿费增加3元  
葡萄树 1年生 元/墩 15.00  
2—3年生 元/墩 40.00  
4—6年生 元/墩 70.00  
7年生 元/墩 100.00  
 
    2.林地林木保留补偿标准(含农田林网、四旁、成片林木补偿标准)                                    
品种 胸径、生长期 单位 保留标准
落叶乔木 胸径5㎝以下 元/株 8.00
胸径5-10㎝ 元/株 15.00
胸径10-15㎝ 元/株 20.00
胸径15-25㎝ 元/株 30.00
胸径25-30㎝ 元/株 40.00
胸径30㎝以上 元/株 60.00
灌木林   元/亩 1280.00
零星灌木 高度1m以下(含1m) 元/丛 22.00
高度1—2m(含2m) 元/丛 35.00
高度2—3m(含3m) 元/丛 47.00
高度3m以上 元/丛 60.00
3.农田林网、四旁、河滩林木移伐补偿标准
苗木在1米以下的苗圃按单位面积给予补偿,苗木补偿费=实有成活株数×单价,实有成活苗株数超出合理育苗密度的,按合理育苗株数给予补偿。合理育苗密度、苗木单价按附表五计算。

树种 苗高
(CM)
合理育苗密度
(株/亩)
移栽补偿标准
(元/株)
针叶树类 10-30 10000 1.60
30-50 8000 2.40
50-100 5000 6.00
100-200 3000 11.00
200-300 1000 36.00
花灌木(丁香、刺梅、月梅、榆叶梅等) 50以下 13334 0.80
50-100 9334 2.00
100-200 8000 3.20
200-300 6000 4.80
300以上 5000 6.00
树种 苗龄
(年)
合理育苗密度
(株/亩)
移栽补偿标准
(元/株)
榆树
(落叶乔木类)
1 30000 0.15
2 25000 0.30
3-4 4000 3.00
杏树 1-2 15000 1.00
3-4 4000 4.00
 
四、对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在温室大棚内种植的蔬菜、花卉、药材、苗木等作物均按耕地标准给予补偿。
(二)小麦、豌豆、油菜等粮食作物间种、混种的,一律按耕地统一年产值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地膜洋芋按2400.00元/亩补偿。
(三)林地认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执行,按照如下要求进行补偿。
苗木补偿费=实有成活株数×单价,实有成活苗株数超出合理育苗密度的,按合理育苗株数给予补偿。合理育苗密度、苗木单价按附表计算。
果树的合理栽植密度:                                        

品种 每亩定植行、株距 合理栽植密度(株/亩)
苹果、梨、桃、杏、李 5米×4米-3米×2米 36株-110株
葡萄 2米×(1米-0.8米) 330株-410株
花椒树 5米×3米-6米×4米 27株-45株
核桃 4米×4米-3米×4米 41株-55株
 
果苗的补偿价格=实有成活株数×单价,实有成活株数超出合理育苗密度的,按合理育苗株数给予补偿。
果苗的合理栽植密度                                     

品种 合理育苗密度
(万株/亩)
价格(元/株)
葡萄 0.8 2.00
花椒 2.5 0.2(1年生)
1.5 0.8(2年生)
1 1.5(3年生)
苹果、梨、桃、杏、李 3 0.50(砧木苗)
0.8 2.00(成品苗)
核桃 0.2 8.00(1年生)
0.14 12.00(2年生)
0.02 56.00(3年以上生)
 
    林木补偿费=实有成活株数×单价,实有成活林木棵(株)数超出合理栽植密度的,按合理栽植棵(株)数给予补偿;混交林地的合理栽植密度应以该林地中占多数树种的合理密度给予补偿;超出合理株数的部分苗木一律不予补偿;林地合理栽植密度按附表计算(见表六)。
苗圃及2-5年生(胸径5厘米以下)的小幼树,原则上不予补偿,应予移栽;不能移栽的,按本方案确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五)对于本请示未涉及的问题参照《乐都区土地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搬迁安置方案》执行。
(六)当地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群众的思想宣传工作,协调解决好工程征地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妥善处理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七)征地补偿支付办法:被征用土地面积经测量(丈量)登记核实,按照征地补偿的标准核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经济作物和附着物补偿费等款项,由乐都区国土资源局一次性支付到各被征地村民。
(八)自通告发布之日起,非法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在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抢种、抢建、抢栽的一律不予补偿。
(九)如对本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可在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区国土资源局申请进行听证,符合听证条件的区国土资源局将组织进行听证,逾期或不申请进行听证的,视为同意本补偿标准方案和安置方案,如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仍有争议的,由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处,协调处未果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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