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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在谁手里?
发布时间:2019-11-12

提问:律师您好,我们家房子要拆迁了,拆迁办带来了评估机构的人,我想知道,拆迁过程中的,房屋价值评估机构是由谁来选择?
来硕答:应该由被征收人来选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该《条例》规定的很明确,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只有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一、推举式选定估价机构
选择估价机构时,拆迁人应当组织召开由被拆迁人代表、估价机构、拆迁管理部门组成的听证会,主动推举合适的估价机构供被拆迁人参考,如被拆迁人代表无反对意见的,即为确定。如被拆迁人代表半数以上持反对态度的,拆迁人可另行推举估价机构,再次征求被拆迁人代表的意见。拆迁人在推举估价机构时,一次只能推举一个,这样便于确定。
二、抽签式选定估价机构
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选择估价机构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则应由拆迁管理部门出面干涉。按照《条例》规定,拆迁管理部门有权对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施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
三、自选式选定估价机构
所谓自选式选定估价机构,是指被拆迁人对原估价报告有争议,经申请复核仍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可自行选择已公示并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按照同一计算标准重新作出估价报告。自行选择估价机构的方式不同于自由选择,其限制条件是,必须具备估价资质,估价人员必须具备估价资格,执行估价标准必须切合实际,符合被拆房屋所在城市中的类别质差、房地产市场基准值。
来硕律师事务所建议您选择合适的方法确定评估机构,这样才能提高评估机构的选定率,确保社会稳定,确保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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