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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及处理农村土地纠纷的部门
发布时间:2019-11-12

近年来,随着农业结构的调整,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明显增多,由此也容易引发纠纷。
 
管理及处理农村土地纠纷的部门:(农业部门、法院、国土资源部门、林业部门等)
 
一、农业部门:各县(自治县、区)农牧部门主要依托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对以下六个方面的农村土地纠纷开展调解仲裁工作: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3.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4.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5.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仲裁法》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级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案件,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的职责和流程办理案件。
 
人民法院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职责:对当事人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理并判决。对于土地权属不清的案件,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由当事人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确权;对确权决定不服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判决。
 
三、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规定处理征地过程中涉及荒山征地补偿的纠纷。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处理农村土地所有权纠纷及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四、林业部门:处理涉及以下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林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林地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
 
解决渠道: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法律依据:《森林法》《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2.反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问题。
 
解决渠道:行政裁决、诉讼。
 
法律依据:《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以及自土地改革起各个时期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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