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维权指南 > 房屋类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房屋遭偷拆或者误拆,该找谁追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9-11-19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在“误拆”或“偷拆”行为中,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被拆迁人、行政机关、施工方,行政机关与施工方合称“拆迁方”。被拆迁人是指属于征收范围内但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
一般情况下,“误拆”是指行政机关作为征收方,被误拆人作为被征收人,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由于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施工方在拆迁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导致被征收人的房屋被拆除。“偷拆”是指行政机关作为拆迁征收方,被偷拆人作为被征收人,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程序进行告知,在被征收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现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偷偷拆除的情形。
那么,一旦自身房屋遭遇“误拆”或“偷拆”,被征收人应怎么进行维权呢?
当事人的房屋被“误拆”或“偷拆”后,可能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能通过行政途径寻求赔偿。
一、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审查后通常视为民事侵权案件,虽然法院受理案件后驳回起诉的情形不多,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审理后的判决结果却往往很难让人如意。
二、提起行政诉讼。
“误拆”中的法律关系有两方面,第一,征收方和被误拆人之间形成的房屋征收为内容的法律关系。第二,征收方和施工方之间的委托关系。
明确以上法律关系,完全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即只要征收方与施工方存在委托关系,就应该以征收方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误拆”中的“故意”有可能是征收方所为,也有可能是施工方所为。因此对于那些并非是由征收方的授意导致的“误拆”,行政机关可在行政诉讼结束后以拆迁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向施工方进行追偿。
三、追究施工方和征收方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别人的财物损毁,构成玩忽职守罪。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