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拆迁律师 > 典型案件 > 厂房拆迁 >
河南拆迁系列之——政府拆除房屋行为确认违法
发布时间:2019-03-12

河南拆迁系列之——政府拆除房屋行为确认违法案
 
案件概况:
因中州世贸商城项目建设,河南商丘梁园区赵绛(化名)、赵义殊(化名)等12户的房屋都被纳入了拆迁范围。但由于补偿方案不合理,他们一直未签署安置补偿协议。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赵绛(化名)、赵义殊(化名)等人找到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委托燕薪、周彤律师全权代理其位于梁园区房屋的拆迁补偿纠纷案件。
办案经过:
律师介入后,经调查取证发现,此次征收行为在没有作出相关的房屋征收决定的情况下便开始实施。如此一来,补偿方案是否合理暂且不论,仅就征收程序而言,当地政府已经严重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规定。
正当律师欲就此次征收没有房屋征收决定的违法行为采取进一步行动时,2016年3月,为了加快拆迁进度,逼迫赵绛、赵义殊等人搬迁,梁园区人民政府在赵绛、赵义殊没有签署安置补偿协议,亦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组织数人对赵绛位于梁园区310环岛西北侧的16号房屋以及赵义殊位于梁园区310环岛西北侧的13号仓库进行破坏、拆除,导致赵绛的房屋、赵义殊的库房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坏,损失严重。
两位律师在得知赵绛、赵义殊房屋被破坏的情况后马上采取应对策略,一方面告知赵绛、赵义殊保全证据,另一方面立即起草诉状,指导赵绛、赵义殊分别将梁园区人民政府诉至法庭。
在诉状中,律师明确指出:此次征收行为没有征收决定已属重大违法,而梁园区人民政府在没有征收决定、没有拆除房屋的合法手续以及赵绛、赵义殊亦没有签署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对赵绛的房屋、赵义殊的仓库进行部分破坏、拆除的行为,更是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严重相悖,对赵绛、赵义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重大侵害,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梁园区人民政府对赵绛的房屋、赵义殊的仓库进行部分破坏、拆除的行为违法。
判决结果:
2016年5月16日与20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6)豫14行初86号与(2016)豫14行初85号行政判决书,确认梁园区人民政府拆除赵绛的房屋、赵义殊的仓库一部分的行为违法。
梁园区人民政府从未搬迁的十二户被征收人中选取两户,对他们的房屋、库房进行部分破坏,妄图以这种方式在赵绛、赵义殊等12人中起到威慑作用,来逼迫他们搬迁。但殊不知,这种公然违法的挑衅行为彻底激起了包括赵绛、赵义殊在内的12户被征收人的维权决心。
律师说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程浩大,程序繁多复杂。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房屋被征收前,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与安置补偿协议的签署是必不可少的两个步骤。如若房屋被拆除前,被征收人仍不知房屋征收决定的存在,甚至不知征收决定为何物,那么该拆除行为极有可能是违法的。被征收人此时需要做的并不是乖乖顺从,赶紧签署补偿协议,为政府拆除房屋的行为埋单,那只是弱者的逆来顺受。被征收人真正需要做的,是在律师的指导下,拿起法律的武器,向非法强拆开炮,向非法征收开炮,努力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