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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行为必须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吗?
发布时间:2019-11-29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因此房屋征收应当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

那么房屋征收行为中的公共利益如何界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了六种可以认定为公共利益的情形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目前仍然没有统一的认识标准,实践中仍然有很多行为在界定上存在难度,需要从政府征收的目的、征收用途以及是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受益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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