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拆迁律师 > 政策法规 > 拆迁相关 >
以限制人身自由为要挟,强迫被征收人签订补偿
发布时间:2019-12-10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有以下构成要件:第一、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强调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二、合同当相对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强调的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相对人以自己的自愿意识,与相对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第三、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生效与形式要件。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中所述的“胁迫”是指,一方合同相对人以可能要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来恐吓或对另一方相对人直接施以人身或财产上损害的行为,使另一方合同相对人滋生怯懦、恐怕的心理依据此种畏惧心态而与一方相对人签订合同,并使合同生效的情形。由“胁迫”情形从而订立的可撤销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因素:第一、一方合同相对人即胁迫行为人存有主观的过错即故意过失,就是说胁迫行为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其实施的客观行为能够或足以使另一方合同相对人从精神上、思想上、身体上感觉到畏惧恐怖而胁迫行为人主观能动或主观放纵并实施该种客观行为的主观意识,并且胁迫行为人希望通过该客观行为使另一方合同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相统一。第二、胁迫行为人必须客观实行了非法的胁迫行为。第三、另一方合同相对人基于胁迫行为人的客观胁迫行为而按照胁迫行为人的主观意愿与胁迫行为人订立了合同,并使合同产生了效力。
胁迫行为人利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客观方法,胁迫被拆迁人签订不平等的合同,而被拆迁人是迫于胁迫行为人的压力,从心理上感到害怕和恐惧从而签订了违背被拆迁人主观意愿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因此被拆迁人在签订此协议后有主张撤销该协议的权利,法院也应当基于案件事实以及证据作出判决,撤销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胁迫”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举证严重困难的事实,多数以受到欺诈胁迫来主张撤销合同的案件都存在败诉风险,其根本原因就是主张人的举证困难,再次就是法院基于保护交易的考量,在无严格、合法、有效证据的情况下,驳回当事人受到欺诈胁迫的主张。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