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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应如何判断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
发布时间:2019-12-12

审查房屋征收决定主要从是否为了公共利益进行征收、征收主体是否适格、征收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公告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上述规定,征收房屋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且作出征收决定的主体只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反之,则违法。
同时该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并进行公告。如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户存储,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公告并告知复议、诉讼权利等。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未依法公告的房屋征收决定显然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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