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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如何确定房屋征收的评估时点?
发布时间:2020-01-07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应确定为房屋征收的评估时点。
但是由于房屋征收是一个动态的且漫长的过程,个别项目自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到真正启动相关征收工作间隔三五年的时间,如此则应以实际启动房屋征收工作时为评估试点确定房屋的价值,方可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在征收过程中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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