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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解:公益性房屋拆迁是如何进行补偿
发布时间:2020-01-20

公益拆迁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的房屋拆迁活动,进行公益拆迁的时候,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那么哪些拆迁项目属于公益拆迁呢?公益拆迁被征收房屋该如何评估?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郭律师带大家进行了解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公益性拆迁的征收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公益性拆迁的项目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的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协商选定是确定评估机构的首选方式,只有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时,才可以通过多数决定等其他方式确定。征收人未与被征收人协商,直接采取单方指定等其他方法确定评估机构的,属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评估报告不能采用。关于评估价格,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对于这一规定的理解,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1、市场价格是补偿底线,补偿可以高于或者等于市场价格,但不能低于市场价格;
2、价格基准日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3、类似是指结合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
4、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
5、确定市场价格时,应当剔除偶然和不正常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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