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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男子为阻止强拆伤4人致1人死亡
发布时间:2020-12-14

男子为阻止强拆伤4人致1人死亡 法院:防卫过当
 
□记者李鹏飞通讯员张鹏飞
 
基本案情
 
2009年6月,在对新郑市和庄镇侯庄拆迁中,村民侯某及其父亲二人因对赔偿的数额有异议不同意拆迁自己的房产,后两家被长时间断水断电。2013年3月18日23时许,华信集团物业公司经理李某(另案处理)组织数十名保安及两辆挖掘机对侯某父子两家房产同时进行强行拆除。面对此情,侯某和侯父分别拨打了110电话报警。李某安排保安刘某带人进入侯父家,把侯父、侯母抬出,安排挖掘机将其家院墙、大门推倒。同时,在挖掘机对侯某家强拆时,侯某用事先准备好的两个汽油瓶点燃后扔向准备拆房的钩机,将华信集团保安高某和徐某烧伤。在挖掘机后退时,侯某及其妻子等人阻拦挖掘机离开,其间,侯某妻子被钩机甩倒。随后侯某被华信集团的保安围住并发生厮打。侯某先持钢管乱抡,被刘某等人夺下;其又持三棱刀乱刺,将华信集团保安朱某、刘某刺伤,致刘某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刘某系被三棱刺器刺破肺脏致气胸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013年3月19日4时许,民警在侯某家将其抓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协商,华信集团全部赔偿被害人及侯家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侯某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侯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并撤回对其的附带民事诉讼。现侯家搬离原住宅,房屋已拆除。
 
判决结果
 
本案在审理期间,对于被告人侯某在本案中实施的行为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在侯某投掷燃烧的汽油瓶后拆迁已经停止,不存在防卫的条件,侯某的行为既不属于正当防卫亦不属于防卫过当;第二种观点认为,面对正在进行已经被确定为犯罪行为的暴力强拆,侯某首先寻求公权力救济即报警,警察迟迟未到现场。在其父母被强行抬出,且合法房产部分被推倒、妻子被钩机甩倒、其本人头面部被打流血的情况下,侯某持刀与保安殴斗是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没有过当,应属于正当防卫;第三种观点认为,侯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华信集团组织的由保安人员参加的违法暴力强拆已被认定为犯罪行为,故侯某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但是,华信集团的保安围住侯某主要是为了阻止其靠近钩机,在此过程中发生的厮打并没有严重危及侯某本人及家属的人身安全。在此情况下,侯某持刀防卫的行为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了刘某死亡、朱某轻微伤的重大损害后果,故侯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侯某正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侯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当庭认罪悔罪,且已获得死亡被害人的亲属及其他被害人的谅解,综合侯某的平时表现及所住社区的调查评估情况,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综合分析
 
厘清上述争议,准确认定被告人侯某行为的性质,需要解决两个焦点问题:一是侯某的行为是不是对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二是侯某的行为是否明显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
 
侯某为使自身、家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
 
本案中,侯某在实施防卫行为时,符合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两大要件。华信集团的李保卫租用两台钩机,组织数十名保安,在凌晨由被害人刘某等人将正在睡觉的侯某的父母强行架出住宅,其中一台钩机将侯父的住宅部分推倒,侯某的妻子被钩机甩倒,侯某本人头面部被打流血,其家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均遭受到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法益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法益的必要手段。结合本案案情考察,侯某行为属于防卫不法侵害的行为,且其防卫适时。
 
侯某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具备防卫意识、还符合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这一要件。本案中,在侯某妻子被钩机抡到,多名保安与其推搡撕扯,侯某头面部被打流血,其为保护其自身安全,用三棱锥乱刺,是针对被害人本人当场反击,以使其不再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符合防卫的目的。
 
侯某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负责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关于防卫过当的一般规定。“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合理需要为标准。是否“必需”,一方面要分析不法侵害行为的危险程度、侵害人的主观心态以及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在现场所处的客观环境与形势等。另一方面,还应权衡防卫行为所保护的法益与所损害利益之间,不能相差过大,不能为了保护微小权益而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者死亡。对于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成立防卫过当。综合本案案情分析,被害人刘某一方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从目的上看,主要是为了拆除侯家的房屋、阻止侯某靠近钩机;从手段上看,仅实施了围堵、推搡、撕扯等行为,采取的手段及暴力程度尚未达到对侯某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程度;侯某作为一名心智成熟的成年男子,能够认知其采取持刀捅刺不法侵害人的防卫手段、强度,与不法侵害行为相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从结果上看,侯某只有左眉下方眼皮处有一损伤,但却造成不法侵害人刘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两者存在过于巨大的悬殊和明显的失衡。故侯某的防卫行为符合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侯某实施防卫过当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相应的,防卫过当行为的主观恶性小,规定对此类行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利于鼓励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保护公民实施正当防卫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告人侯某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以防卫意识实施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但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在量刑时,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考虑了侯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当庭认罪悔罪,且已获得死亡被害人的亲属及其他被害人的谅解,综合其平时表现及所住社区的调查评估情况,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符合刑法的规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精神。
本文来源: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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