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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施偷拆、误拆行为,有什么办法维权?
发布时间:2020-03-19

国务院2011年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后,房屋征收与补偿已经有了一整套严格的法律程序。虽然“暴力拆迁”的情形整体上在减少,但是“误拆”、“偷拆”等行为却逐渐增多。实践中不乏行政机关通过“误拆”强制拆除他人的房屋的情形。“偷拆”行为则行政机关之间往往互相推诿,没人给个准确的说法,致使被拆迁老百姓告状无门,从而得不到妥善解决。

一般情况下,“误拆”是指行政机关作为拆迁人,被误拆人作为被拆迁人,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由于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施工方在拆迁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导致被拆迁人的房屋被拆除。“偷拆”是指行政机关作为拆迁方,被偷拆人作为被拆迁人,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程序进行告知,在被拆迁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现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偷偷拆除的情形。

那么,一旦自身房屋遭遇“误拆”或“偷拆”,被征收人应怎么进行维权呢?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周律师建议,被拆迁人的房屋被“误拆”或“偷拆”后,可能通过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能通过行政途径寻求赔偿。误拆、偷拆分明是部分拆迁方逃避责任实施非法强拆的手段,当您遭遇这种行为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方法一、提起行政诉讼。

“误拆”中的法律关系有两方面,第一,拆迁方和被误拆人之间形成的房屋征收为内容的法律关系。第二,拆迁方和施工方之间的委托关系。

明确以上法律关系,完全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即只要拆迁方与施工方存在委托关系,就应该以拆迁方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误拆”中的“故意”有可能是拆迁方所为,也有可能是施工方所为。

方法二、追究施工方和拆迁方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别人的财物损毁,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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