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征地律师 > 政策法规 > 土地相关 >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老百姓有哪些最基本的权利
发布时间:2020-06-03

现在很多的地区都是会进行项目的建设,对于建设是需要土地的建立,那么对于征地拆迁一系列的问题,就会产生一定的矛盾。
有一句谚语说的好:“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你选择了在权利上面睡大觉,但是政府却选择了把自己的权利运用到极致,回头你说社会不公平,政府有权,你没有权,这就有失偏颇了。下面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周律师就来给大家理一理,面对征地拆迁,老百姓手里都有哪些最基本的权利?

一、知情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知情权是其他权利能够得以行使的基础,所以,征地拆迁案件的承办过程中,律师一般会首先选择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实就是为了帮助当事人了解清楚整个拆迁过程的来龙去脉,然后有针对性展开复议或者诉讼。
二、参与权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以上法律规定或明确规定了老百姓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参与权。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选择评估机构、选择村民代表、提出听证等等都是老百姓参与征地拆迁活动的重要方式。
而实际上,很多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活动中,参与非常少,一方面是因为本身不懂,参与和不参与区别不大,另一方面是一些地方政府觉得老百姓不会参与,于是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者越俎代庖,直接剥夺了被征收人的参与权。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
政府在发布征收公告时,一般会明确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被征收人要注意在时效范围内实现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然,一些地方的违法拆迁连公告也不发的,所以,权利不因告知而存在,也不因没有告知而消亡,只要政府有具体行政行为如发布拆迁补偿安置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发出限期搬离的通知、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等,被征收人即有权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当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属于相对比较专业的一个事情,一般被征收人不具备专业、系统的法律知识,行使这项权利就比较困难。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被征收人最好咨询、委托专业的律师来进行,以避免因为准备不充分而维权失败,浪费维权机会。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