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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违法拆除合法厂房,被拆迁人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0-06-03

今天要向大家分享的案例是由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燕薪律师代理的一起厂房拆迁维权案件,街道办违法拆除合法厂房,对其违法行为被拆迁人该如何进行法律救济呢?下面通过这个案例进行深度了解吧!
吕先生系鞍山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某集体土地上拥有合法厂房。由于政府规划,吕先生房屋所在集体土地被征收,但一直没有与政府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协议。2017年4月3日,一伙不明身份的人在没有出具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就强行拆除了吕先生房屋。

2017年9月20日,吕先生得知强拆行为是该地街道办所为,并且强拆时未告知自己诉权和起诉期限。该地街道办的行政行为在程序和实体上均违法,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同家里商量后,找到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代理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启动一系列法律程序。
办案经过
燕律师对案件事实部分进行了详细说明。吕先生于1999年至2004年在本村修建了865平方米砖混结构厂房,先后交纳了建房管理费、占用费、查补附属围墙厂房费、征用土地补偿费、工本费,对该房屋具有合法权益。
而被告在2017年4月3日未出具任何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对吕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或法人的合法财产应该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在未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前,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无权对公民或法人拥有的合法财产进行强制拆除。故我方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强拆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一方作为行政机关却公然无视法律规定及公民的法定救济权利,暴力拆除原告的厂房,但是被告却在答辩中对强制事实避而不谈,只是主张原告的房屋建设违法,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因此强制拆除行为是合法的。
街道办再次极力否认参与实施了强拆当事人厂房的行为,随后又将强拆责任一股脑推卸给建设局。通过一系列证据认定,街道办的强拆行为已经成为既定事实,无法否认;而根据法律规定,街道办拆除当事人厂房的具体行政行为既超越了法定职权,又违反了法定程序,且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认为:对房屋实施拆除行为应根据法定事由、法定程序进行,被告直接强制拆除原告的厂房,没有法律依据, 因涉案厂房已被拆除,该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确认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最后总结
在实践中肯定有很多被拆迁人由于不熟知相关法律法规而没法同拆迁方周旋,拆迁维权陷入困境。尤其是在面对强拆的时候,如果有专业的拆迁律师代理维权,拆迁方的层层壁垒就很容易攻破,维权过程中的困难也就不再是困难,被拆迁人对代理律师身心信赖、紧密合作,这样即使是面对势力强大,态度强硬的拆迁人也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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