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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有哪些前置条件?拆迁律师解读
发布时间:2020-08-06

为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政府是可以对居民的住房进行征收的,征收是需要依法给予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的。
房屋征收的前置条件有哪些?下面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郭律师进行解读
1、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590号令)第8条规定列举的“公共利益需要”情形,是实施房屋征收最核心的前置要件。
2、确定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的范围应当与建设活动的范围保持一致,建设活动的范围由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具体根据规划选址与土地预审相关文件规定的用地范围,结合房屋产权等实际情况确定。
3、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条例》第12条第2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与征收条例》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拆迁律师解读
坚持决策民主的原则,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要求所有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坚持程序正当原则,要求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赋予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制定与修改、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补偿方式的选择等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
坚持结果公开的原则,为了避免征收补偿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以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
其实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的原则还有一个,就是公平补偿。从立法用意来讲,为了加重补偿一定要公平的分量,立法时特意把它放到了第二条,公平补偿与上述三个原则共同构成了一个整体,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整个工作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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