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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时收到征收补偿决定,是不是就确定了补偿
发布时间:2020-08-28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过程中,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北京来硕律师律师事务所郭律师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有关知识点。

原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中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拆迁条例》的授权,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发生的、与拆迁行政管理有关的安置补偿纠纷进行审查,并居中作出判断的行政行为。
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征收补偿决定不同于行政裁决,它虽然也是一种行政处理行为,但它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时,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职权而为的行政行为,其在法律属性上,类似于行政法上的“行政命令”。行政法上的“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
(1)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及被征收房屋具体位置;
(2)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3)补偿决定的内容,具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4)补偿决定的依据、理由;
(5)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
(6)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名称、作出补偿决定日期并加盖公章。
当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不是就意味着确定了补偿标准?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一般是确定了补偿的标准,但具体的补偿数额是需要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的。
当被征收人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对补偿决定不服应该怎么做?
当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如果对补偿决定不服时,应及时启动法律程序,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否则就可能面临司法强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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