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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土地性质都能搞错,何来公平合理的补偿?
发布时间:2021-03-04

众所周知,房屋征收决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各地方人民政府亦应谨慎对待,严格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执行。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政府的错误导致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违法问题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今天我们要给大家介绍的这个案例就是由我们团队的周彤律师在河南省周口市代理的一起房屋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的行政诉讼案件。

委托人翟某,家住河南省淮阳县,2018年9月11日,淮阳县人民政府作出淮政[2018]50号《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北关沟(北二环-古蔡河)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的决定》,将翟某的房屋纳入了征收范围之内。
翟某因身体原因并不想过于纠缠,只要补偿还说得过去,也愿意配合签约。然而,征收办工作人员却告知翟某要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标准计算补偿,翟某表示这块地是国有土地,应当按照市场价进行补偿。几经沟通,未果。翟某遂向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办案经过
接案后,周律师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发现淮阳县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缺失了诸多极为重要的前置程序,而这些关键程序的缺失,也将直接对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产生重大影响。周律师立即起草起诉状并指导翟某向周口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淮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2019年2月28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法庭上,周律师逐一指出了被告淮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存在的违法问题(本文仅简要摘录其中几项重要违法问题):
1、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征收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也未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3、未履行调查登记程序;
4、未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5、前置要件严重缺失。
被告淮阳县人民政府辩称,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完全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
周口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本案中,被告淮阳县人民政府在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前未按照规定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鉴于征收决定已经实施,涉及公共利益,撤销被诉征收决定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本案被诉征收决定应当确认违法。
最终,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9)豫16行初32号行政判决:
确认被告淮阳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的淮政[2018]50号《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北关沟(北二环-古蔡河)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的决定》违法。
律师说法
在上面这个案例中,淮阳县政府缺失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的必备程序,其试图使用六份信访评估征求意见表来代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同时,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征收补偿费用就应当足额到位,案涉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时间为2018年9月11日,而被告提供的财政支付凭证的日期却是2018年12月18日,违法性显而易见。
虽然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存在重大违法问题,且其违法性足以使得该行政行为被撤销,但周口市中院仍以公共利益为由,作出了确认违法的判决。
这样一份判决,对于原被告双方来说意味着什么?原告的维权之路将何去何从?对被告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来硕律所周彤律师将结合司法实践谈一谈对“只确认违法但不撤销的行政行为”这一问题的看法,本团队将于近期公开发布此文,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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