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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补偿后搬迁”法律规定唯一指定征收补偿顺
发布时间:2021-03-18

在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先搬迁,后补偿”的情况,征收方往往通过先拆除被征收人房屋,而后给予补偿的措施,从而在征收补偿中占据有利地位,获得更大的话语权,使被征收人在协商时丧失谈判的筹码。

实践中为什么经常出现“先搬迁,后补偿”这种情况呢?
第一,征收方为了降低拆迁成本
在拆迁过程中,一般征收方会与被征收人先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签了这个协议后,征收方就有正当的理由实施拆迁了。然而在拆迁时虽然双方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当时被征收方是同意的,但实际上被征收方并没有拿到相应的补偿,或者即使拿到了也是补偿中很少的一部分。此时被征收方的房子已被拆除,因此在日后再追要合理的补偿费是难上加难的。
第二,为了使被征收人处于不利地位
在拆迁过程中,一般被征收人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之所以能与征收方进行谈判,房子就是必不可少的筹码。只要房子在,提高补偿的机会就会大大增加。但是房子一旦被拆,被征收人会失去在谈判中的筹码,处于不利的地位,被征收人想要获得相应的补偿的难度也会随之增加。
下面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周律师来给大家分析一下,“先补偿,后搬迁”这项规定对于被征收人的重要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征收条例》的这一规定从规范房屋征收补偿与住户搬迁的先后关系入手,通过确立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充分补偿,遏制不补偿就强行搬迁的违法征收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先补偿,后搬迁”通俗来说也即房屋征收补偿部门必须在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后,才可以要求被征收人进行搬迁。“先补偿,后搬迁”一般是蕴含两种情况。
(1)根据《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并各自履行相应义务。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期限内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市、县级人民政府因此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且保障货币补偿已经专户存储、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已经明确。
因此,不论房屋征收部门同被征收人是否达成了征收补偿协议,均应当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征收补偿顺序。注意:“先补偿”不仅指补偿的时间要早于搬迁的时间,而且应该是全部补偿、实际补偿、补偿到位。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仅仅支付了部分补偿费用,不应视为已履行了“先补偿”义务。
“先补偿,后搬迁”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当您在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如果遭遇房屋征收部门没能予全额补偿,或是未能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就强制要求搬迁的行为,要勇于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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