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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拆并不能成为拆迁方逃避责任的手段!律师介
发布时间:2021-05-20

今天要向大家分享的这个案例是由我们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燕薪律师代理的一起房屋征收维权案件。
主人公王先生,在山东烟台市某区拥有合法房屋。2017年10月,当地政府作出了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决定,王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不合理,王先生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2018年6月初,王先生发现自己的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偷拆,屋内物品损毁殆尽,王先生赶到现场时,偷拆人员早已溜之大吉。

无奈之下,王先生在网上找到了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燕薪律师,并及时赶来北京与燕薪律师面谈。燕律师了解情况后,决定担任王先生的代理律师。
办案经过
因王先生手中没有任何可以确定强拆主体的证据,一般情况下无法直接起诉拆迁行为违法,但是燕薪律师分析认为,因为被告此前发布了征收决定,将王先生的房屋纳入了征收范围,征收行为已经确实启动了,依据最高院的观点,在此情况下首先应当推定征收主体即被告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辩称,是拆迁方误拆了王先生的房屋,否认王先生的屋内存在物品,并提交了“误拆”前征收工作人员拍摄的王先生房屋内外的视频。
燕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既然征收工作人员在拆除前已经对王先生房屋状况进行了拍摄,足以说明这次拆除是提前做好充分准备后进行的,并非被告所辩称的误拆。即使是拆迁公司误拆,拆迁公司所开展的拆除工作是在被告的主导下进行的,应当推定其行为是受被告的委托实施,拆迁公司拆除房屋的行为法律责任仍然应当由被告承担。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燕律师的意见,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征收主体、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委托的机构误拆,那么仍然属于征收主体主导下的征收行为,不属于民事侵权,其责任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在此情况下,应当首先推定是征收主体即被告委托实施,由被告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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