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案例解析 > 房屋拆迁类 > 宅基地 >
户主不在场房屋直接被强拆,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1-05-25

今天要给大家分享的是一个与强拆有关的案例,这个案例正是近期由由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燕薪律师代理的案件。
冯先生是南京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房屋,并长期居住于此。因产业园项目建设,冯先生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2019年5月28日,街道办向原告作出《限期搬迁通知》,要求冯先生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然而,当时冯先生并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6月22日上午,街道办在未通知冯先生到场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将房屋强制拆除。冯先生认为依法维权迫在眉睫,通过多方咨询,他找到了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燕薪律师为其代理强拆维权事宜。
办案经过
燕律师介入案件后,立即着手调查,在了解事件全貌后,指导冯先生提起行政诉讼,并向法庭提交证据。面对冯先生提出的强有力的证据,街道办提出的异议没有被法庭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街道办不具有拆除原告房屋的法定职权。
被告街道办在对原告冯先生作出《限期搬迁通知》前,未对冯先生修建的房屋进行核实调查,也未依照《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告知冯先生应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街道办在送达该通知书后,未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及冯先生未履行的情况下,作出催告书送达冯先生。
在组织相关人员对冯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时,未通知冯先生到场也未制作现场笔录经原告或冯先生未到场的情形下的应邀到场见证人签名确认。因此街道办实施强制拆除冯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法院最终支持了燕薪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冯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所以广大拆迁户们在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后,要积极行使申诉和抗辩的权利,在拆迁方不按照法定程序损害自身合法权益时,要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借助法律开展维权。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