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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内幕(七)——直接标违建,以拆违促拆迁
发布时间:2021-06-10

在现实生活中,遇到征地拆迁,经常莫名其妙的就被所谓的“有关部门”说成是违建,几乎都是面临被拆除的结果。2008年出台的《城乡规划法》导致了很多无证、无规划建设的房屋成为遗留的问题,这种现象在农村非常普遍,很多地方将这些房屋定义为违法建筑进行处理。
今天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周律师来给大家讲解房屋征收过程中套路和内幕的系列(七),直接标违建,以拆违促拆迁这种情况

首先应该了解违建的认定(可以参考“拆迁合法性判定(八)——违建的认定及拆除程序”)
其次法律规定征地拆迁中不应直接认定违建的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指出:“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因历史原因而导致房屋手续不全的情况,不能急于为其扣上“违章建筑”的帽子,而应当根据当前法律法规进行补救,将证件不齐全房屋升级为合法建筑。遇到征地拆迁时,仍应当贯彻上述规定的精神,不能要求房主单独承担责任,毕竟,这不是房主的错。
《土地管理法》是在1987年开始实施的,在实施之前修建的房屋,如果房屋拆迁,拆迁方给你说这是违建,没有补偿,那么可以肯定的告诉你,他就是不想给你钱。
《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是在2008年,并且还进一步的规定了农村房屋的建设必须有规划许可证才可以,也就是我们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或建设用地的批准,那么我们建造起来的房屋就不是违建。
温馨提示:拆迁户如果很明确自己的房子并不是违建,可以强调以下内容:第一,详细说明自己的房子并非违建,该部门将自己的房子认定为违建并不符合事实;第二,指出行政部门作出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违法、违规之处;第三,明确指出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在被拆迁人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权期间,对方无权对自己的房子实施强拆。当然,如果感觉自己法律方面不足以应对,应及时联系拆迁律师,而且宜早不宜迟,以免错过最好的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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