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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拆迁系列之:老房子“被违建”的维权
发布时间:2019-03-12

上海拆迁系列之:老房子“被违建”,律师介入终正名
拆迁宝典之——谨防“指鹿为马”
 
【事实概要】
吴鑫杰等5户人家已经是几十年的老邻居了,他们住的房子位于上海市某区,均是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自行建造的。相邻而居的五个大家庭关系很是密切,往来频繁,有种不是亲人胜似亲人之感。
2008年夏天,该区因道路改造工程实施拆迁,吴鑫杰他们这5户的房屋也全部被纳入到拆迁范围之内。得知要被拆迁的消息,一想到几十年来形成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即将被打破,甚至是否还能够继续做邻居都成为未知数,几家人不禁沉默了。
很快,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便找上门来,看似是来协商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实则就是告知补偿标准,唯有接受,没有商量的余地。面对几百块一平米的补偿,在上海这个国际化大都市中根本是无处容身,五家人断然拒绝了如此不合理的补偿。
半个月之后,再次有政府工作人员上门,而这一次带给他们的则是五张《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这下可急坏了家里的老人们,好好的房子怎么突然就成了违章建筑了?一连串的疑问充斥着这五个家庭,大家眉头紧锁,想着对策。
然而还未等到大家想出良计,吴鑫杰等5户人家的房屋便在城管局执法人员的带领下被全部拆除了。房子被拆,又拿不到任何补偿,大家犹如热锅上的蚂蚁,不知所措。一番商议过后,大家决定请律师帮忙,吴鑫杰联系上了北京文薪拆迁律师团,把情况向燕薪律师介绍之后,燕律师表示可以代理。
【办案掠影】
在吴鑫杰等五户正式委托后,燕律师便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拆行为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
在庭审中,燕律师指出被告如下几点违法情形:首先,原告的房屋建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而当时《城乡规划法》尚未出台,被告以原告的房屋建造行为违反了2008年才出台的《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为由认定原告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并将其强制拆除,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同时,即便是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被告也并非是认定违章建筑的适格主体。第三,被告所实施的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行为,但被告并未按照《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法定程序履行职责,被告并未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其行为直接剥夺了原告对行政处罚及时提起复议、诉讼的权利。
然而,一审法院却对燕律师指出的上述违法点置若罔闻、视而不见,直接认定原告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被告已经送达了《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被告行使职权将违章建筑予以拆除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如此枉法裁判,燕律师唯有提起上诉。随着二审的开庭,燕律师将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问题一一指出,又重申了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被上诉人强拆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而被上诉人仍然以一副势在必得的姿态坚持其在一审中的观点,同时认为一审判决合理合法并无不当,应当维持原判。
这一次正义的天平没有倾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确属适用法律错误,并作出了确认被上诉人强拆行为违法,同时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的终审判决。
拿着这份判决书,吴鑫杰等人终于如愿以偿,顺利拿到了拆迁补偿。这份原本就属于他们的拆迁补偿款,领取的道路竟是这般曲折......
【律师说法】
律师特别提醒:违章建筑,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主要包括:⑴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⑵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⑶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⑷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⑷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由于依法拆除违章建筑是不予补偿的,因此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对于被拆迁人的合法房产,也打着违章建筑的旗号进行拆迁,试图通过此种方式来达到对被拆迁人不予补偿的目的。倘若被拆迁人遭遇此种违法拆迁行为,建议及时咨询律师,确保自身权益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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