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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硕征地拆迁成功案例系列之三(山东德州·拆违
发布时间:2022-05-30

来硕征地拆迁成功案例系列之三(山东德州·拆违):未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权,拆违通知被确认违法
【事实概要】
2017年,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某村进行城中村改造,解先生位于该村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因补偿标准不合理,解先生始终未签订补偿协议。2017年6月20日,庆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解先生作出了《通知》,称“经查实,你未办理土地、规划等任何审批手续擅自在XX村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你于2017年6月22日前自行将违法建筑拆除,并给予补偿、搬家费、安置费”,“否则,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2017年6月23日,解先生的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先生委托了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帮助其维权。
【办案掠影】
接受解先生的委托后,律师经过分析案情,认为城管局作出的所谓《通知》作出主体不适格,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该行为,实系以拆除违法建筑之名,行逼迫解先生搬迁之实,对解先生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重大侵害。随后,来硕律师立即为解先生起草了行政起诉状,代理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12月8日,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了《行政判决书》,认定“在程序方面,被告作出的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未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未告知原告听证权,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四十二条以及《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故所作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但是鉴于已不具备可撤销内容,应确认为违法行政行为。”最终判决“确认被告庆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的《通知》违法。”

【律师说法】
征迁开始后,如果被拆迁人迟迟不能与拆迁方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拆迁方往往会“另辟蹊径”,找寻被拆迁人建房手续上的问题,以下发限期拆除决定或者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等文书的方式,责令被拆迁人自行拆除房屋。需要提醒被拆迁人注意的是,类似处罚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必须告知被拆迁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保障其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否则,该行为即在程序上严重违法。此外,被拆迁人在收到前述决定后,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法律手段对违法拆违进行有效阻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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