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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案例:行政决定尚在救济期限内,镇政
发布时间:2022-06-16

来硕征地拆迁成功案例系列之十二(北京·强拆):行政决定尚在救济期限内,镇政府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
【事实概要】
2020年6月20日,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人民政府向王先生作出《关于地上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及腾退有关事项的通知书》,认定王先生位于郎家坟的地上建筑物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建设审批文件,属违法地上建设,要求限期搬离腾退并自行拆除。
2020年8月5日和8月22日,穆家峪镇人民政府两次向王先生作出《强制拆除通知书》,要求自行拆除案涉房屋。
2020年8月28日,穆家峪镇人民政府对案涉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办案掠影】
对王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一案,来硕律师认为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强制行为严重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违法建筑物需要强制拆除的,应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穆家峪镇人民政府两次对王先生作出《强制拆除通知书》后,在实施强制拆除时,尚在王先生针对《强制拆除通知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故强制拆除行为属程序违法。
王先生就穆家峪镇人民政府对其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12月21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28日对原告王先生位于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新农村北侧的房屋等建设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但强制拆除应由行政机关进行公告,并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行政机关在上述法定期限内强制拆除即属程序违法。当事人如遇此类情况,可及时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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