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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案例:未告知救济权利,强拆通知被确
发布时间:2022-06-20

来硕征地拆迁成功案例系列之十四(北京·拆违):
未告知救济权利,镇政府强拆通知被确认违法
【事实概要】
2020年6月20日,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人民政府向王先生作出《关于地上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及腾退有关事项的通知书》,认定王先生位于郎家坟的地上建筑物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建设审批文件,属违法地上建设,要求限期搬离腾退并自行拆除。
2020年8月5日和8月22日,穆家峪镇人民政府两次向王先生作出《强制拆除通知书》,要求自行拆除案涉房屋。
【办案掠影】
来硕律师认为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通知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违法情形,属严重违法。尤其是作出行政决定前,未告知行政相对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作出行政决定后,未告知行政相对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强制拆除通知书》确认了王先生的涉案房屋为违法建设,并限定了其自行拆除的期限,内容属于限期拆除决定的性质,故该通知书具有撤销的必要性。
王先生对穆家峪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两份《强制拆除通知书》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本案中,穆家峪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通知书》后未告知王先生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属程序违法。
2021年4月16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5日和2020年8月22日作出的《强制拆除通知书》违法。
判决书一



判决书二


【律师说法】
对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应由行政机关进行公告,并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后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相关救济权利,即属程序违法。当事人如遇此类情况,可及时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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