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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过最佳时机,律师力挽狂澜维权成功
发布时间:2019-03-11

    【案件简析】
    2015年夏末,吉林省某市某小区二期工程动迁,拆迁区域为某市某镇A街以北、B街以南、C路以西、D路以东,拆迁人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拆迁期限系2015年8月27日至2015年10月20日(后拆迁人于2015年10月7日、2015年12月15日两次向某市建设局申请延期,经批复,拆迁期限延至2016年5月1日)。该拆迁项目涉及住户达197,而刘建利即为其中一户。
    刘建利营业用房两处,一处房屋面积为506平方米,另一处房屋面积为293.6平方米,经评估两处房屋的拆迁补偿总额合计2163794元。由于该两处房屋地处黄金地段,保守估计市场价逾600万元,刘建利拒绝接受2163794元补偿,而要求原位置回迁,一平方米换一平方米,不找差价。拆迁人认为其要求过高,未与之达成协议。2015年12月1日,拆迁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某市建设局递交了《裁决申请书》。12月8日,某市建设局对刘建利作出《行政裁决书》。
    房屋的强拆风险成为刘建利的燃眉之急,着急的他咨询了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对案情进行梳理后,律师帮助刘建利拟定了起诉拆迁许可证与拆迁裁决书,并悉心写就了打开诉讼之门的两份行政起诉书。2016年3月上旬,拆迁许可诉讼与裁决诉讼开庭在即,来硕律师代理其案。
    【办案经过】
    2016年3月中旬,某市人民法院对刘建利诉拆迁许可证案与诉拆迁裁决书案进行开庭审理。根据办案经验与掌握的本案案情事实,律师“见山开山”,在拆迁许可诉讼中,从申请办理拆迁许可证的材料中存在着申请书、项目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等方面的问题,且没有进行听证与公告,存在程序违法情形两大方面切入,主张拆迁许可违法并应当予以撤销;在裁决诉讼中,结合裁决所依据的事实不清与裁决程序违法两个主要“诉讼攻略点”论证了拆迁行政裁决的违法性。
    历经两个既存诉讼的辉煌庭审之后,律师开始寻思推动维权行动的纵深发展。2016年4月下旬,律师分别以某市发展和改革局、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市规划局为被告向某市人民法院递交了三份《行政起诉书》,诉请法院确认《关于建设某市某小区二期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的通知》、《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并予以撤销。不过,这三个诉讼延续了“民告官”立案难的风格,未被某市人民法院受理。对此,律师积极应对,进一步起诉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然而,就在刘建利的代理律师扩大诉讼压力的次日,某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刘建利两日内自行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为拯救刘建利命途叵测的房屋与掩藏其中的民权,来硕团队律师瞬即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复议,请求重新审查强拆行政裁定书并予以撤销,裁定不准予执行。
    2016年4月底,司法强拆从一纸裁定演变为灰石散尽场景里的事实,一连串起伏更迭的法律运作终究未能使强拆风险冰释。这,又是一次成功的失败——委托人虽遭遇了强拆之痛,但饱受违法压力的拆迁人也作做出利益分割,对刘建利进行了原位置回迁安置。
    【律师说法】
    拆迁维权行动形形色色,无奇不有。究其本质,实际就是利益与风险的透析、制衡,以风险换利益。详言之,就是说在拆迁活动的主体,即拆迁人、被拆迁人,有时周延至有关行政机关之间,入木三分地分析每者的应然利益与实然利益,发掘应然利益与实然利益的差距,并循着若干蛛丝马迹让导致这种差距的各项原因破冰而出,再按图索骥分析得出这些原因行为或事件所应当担负的违法成本的含量,进而进行法律运作使得风险的承担者在无法承担风险的情况下进行一定的利益让渡与返还。如此这般,便是一个利益岐出与矫正回归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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