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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遭政府违法强拆,法律维权还公道
发布时间:2019-03-11

    案件简析
    韦先生是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居民,拥有合法房屋。2015年10月,因项目改造,韦先生的住宅均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但是补偿价格却是十分低廉,甚至可谓是“一下回到解放前”。韦先生自然无法接受这般残酷的现实,于是双方就拆迁补偿问题一直僵持不下。
    2016年1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竟不顾尚未签订补偿协议的事实,凌晨时分直接对韦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韦先生通过他人介绍来到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决定由律师代理全权事项。
    办案经过
    律师接受韦先生的委托后,为了积累更多谈判筹码,针对拆迁方作出的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启动了一系列的调查程序,并掌握了其违反法定程序强行拆除房屋的有力证据后。于2016年1月以一纸诉状将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送上了被告席。后被告答辩声称,以其对韦先生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在诉讼期内,尚未到申请强制执行阶段为由,辩称不可能在半夜组织强拆房屋。还多次强调原告的房屋无人居住,可能是拆迁公司误拆。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列举种种名目,无非试图想证明其“有理有据”,从而将他非法的行为漂白。但对于经验如此丰富的律师而言,这些无非是在虚张声势。法庭上,律师以有力证据直击被告强拆行为之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律师指出,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对韦先生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时尚未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属于行政强拆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在说明这一强拆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基础上,律师强调这一违法强拆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韦先生的合法权益。
    最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在作出对韦先生房屋的拆迁补偿决定后,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在未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补偿决定合法、并裁定准予执行的情况下,径行组织强拆的行为,缺乏相关职权法律依据,违反法律规定。
    2016年8月1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行政判决。法院判决:确认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韦先生被征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最后总结
    征地拆迁中存在着很多的暴力强拆事件,作为专业从事拆迁维权的来硕律师,虽然也对此类事件阅历无数,但是依然秉持着高度的同情心和责任心,坚持站在被拆迁人一边,帮助其维权,始终未改初心。本案只是一次初步的胜利,当事人和律师面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然而我们对法律有信心,也有勇气将拆迁维权进行到底,取得最后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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