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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硕律师解读农村房屋拆迁的常见问题及应对方
发布时间:2022-11-08

对于整个拆迁过程,被征收人最关心的实际问题是自己能够获得多少补偿,如果补偿能够让被征收人满意,就不会存在拆迁难和强制拆迁引发的诸多问题。
以下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周彤律师对于农村房屋拆迁中补偿安置问题的分析,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一、拆迁只补房不补“地”
“地”是代表被征收人对土地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拆迁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然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本质是将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被征收人不只对房屋具有所有权而且对房屋所占的土地有使用权,房屋被拆只补房不补“地”是不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的。
不同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问题,农村土地征收不仅需要考虑房屋征收补偿,还需要考虑宅基地征收的事项。因此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中的“土地补偿费”一般是包括两方面,房屋补偿款和宅基地补偿款。
宅基地的补偿:虽然被征收人没有宅基地所有权,但是宅基地使用权是有补偿的,是要补偿到个人的。
二、拆迁补偿标准比较低
从我国《宪法》中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对公民的财产进行征收征用时,可以做出“补偿”,而不是公平补偿,这是立法的缺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我们看到被征收人的房屋只能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房地产的价格变动之大我们每个人都明白,这使得该房屋的价值波动很大。还有评估机构在现实与拆迁单位有很大的联系,所以评估时要多加注意。
被征收人一旦发现通过协商和谈判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之时,就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寻求法律救济,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切勿因时效问题最终使自己利益受损。
三、拆迁补偿方式没选择权
实践中,被征收人几乎没有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权利。《条例》虽然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但是实践中,大多数被征收人大都选择了货币补偿,这并不是因为货币补偿的多,多数是因为通过产权调换的房屋地理位置和房屋质量并不好,另外有很多被征收人通过产权调换得到的并不是现房,这样造成被征收人无家可归的现象并不在少数。
在房屋拆迁的时候,被征收人有选择权,如果拆迁方只提供某一种方式,属于违法拆迁,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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