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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硕征地拆迁成功案例系列之二十八(江苏徐州
发布时间:2022-12-13

来硕征地拆迁成功案例系列之二十八(江苏徐州·强拆):未履行法定程序,街道办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
【事实概要】
2015年6月26日,新沂市人民政府新安街道办事处以八一干渠水利工程项目征地为由,在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亦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张先生位于江苏省新沂市新安镇郯新路80号的厂房、院落及仓库。
【办案掠影】
来硕律师认为,新沂市人民政府新安街道办事处对张先生厂房、院落及仓库强制拆除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程序性规定,侵害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1、无证据证明八一干渠项目已取得相关规划及拆迁许可,故新安街道办事处以八一干渠项目征地为由拆除案涉房屋缺乏法律依据;
2、新安街道办事处将案涉建筑物认定为违建无法律依据;
3、即便案涉建筑物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如需强制拆除的,也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新安街道办事处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上述程序,故其强制拆除行为属违法行为。
张先生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7月28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新沂市人民政府新安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张先生位于新沂市新安镇郯新路80号的厂房、院落及仓库的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征地拆迁过程中,以拆违促拆迁的情况并不鲜见。按相关法律规定,如房屋被认定为违建需强制拆除,应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发起相关救济程序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依法强制拆除;如列入征地范围的房屋不能依法被认定为违建,则行政机关应与当事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当事人交付房屋后才能进行拆除。
如遇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强制拆除房屋,当事人应及时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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